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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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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应急基础〔2022〕59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4-21生效日期:2022-04-21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22〕22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等要求,我厅制定了《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4月21日

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自查自纠率100%,安全风险重点管控措施落实率100%;进一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责任,强化矿山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采掘施工企业等重点非煤矿山企业检查覆盖率100%,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率100%;全面推进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遏制矿山较大以上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要求

  (一)非煤矿山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非煤矿山企业要聚焦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22〕22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矿安﹝2022﹞70号),对照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点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表(附件1—5),开展自查自纠,形成自查报告和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并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二)强化矿山安全生产“打非治违”

  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浙安委办〔2022〕7号)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对没有按照规定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投入建设、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采矿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聚焦工程项目、废弃矿山、选矿厂、破碎场等重点场所和单位开展排查,对发现的盗采资源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对盗采地点采取封堵道路、炸毁洞口、实施视频监控、落实盯守人员等措施,确保不发生因为盗采引发的亡人事件。

  (三)开展重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全覆盖”检查

  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的要求,对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一轮“全覆盖”执法检查,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全面落实重点工作要求和重点风险管控措施。其中,单班下井人数30人以上的地下矿山、现状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三等以上运行尾矿库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执法检查;其它地下矿山、运行尾矿库和停用的三等以上尾矿库、现状边坡高度1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执法检查;县级应急管理局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采掘施工企业等重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检查内容参考附件1—5,逐矿逐企填写相应检查表。

  三、进度安排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党的二十大结束,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以及江苏局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本方案要求,分3个阶段推进大检查工作的开展。

  (一)全面部署,自查自纠阶段(4月到6月)

  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将本通知要求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迅速将本通知下发到所有非煤矿山企业,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对自查自纠不力企业采取责令整改、立案查处等措施,对于重大突出问题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地方党委和政府开展矿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自查自纠。重点自查: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工作部署,及时研究矿山安全重大突出问题;是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资金、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等保障措施;是否将矿山安全纳入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严格落实市、县级政府领导联系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制度,明确包保责任人员及工作职责等;是否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

  相关部门矿山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自查自纠。重点自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是否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是否把各类矿山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明确每处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确定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明确每处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并在矿山井口公告、向社会公告;是否对高风险矿、停产停建整改矿、长期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待关闭矿、已关闭退出矿等按要求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是否将辖区所有尾矿库“头顶库”纳入联系督导范围,落实责任到人,推动责任人员认真开展安全风险研判,及时掌握实际情况,督促企业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自查自纠。重点自查:对非法矿山、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是否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督导,集中执法阶段(7月到8月)

  各市要加强对县级政府及其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的督导,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推动各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扎实开展大检查。省应急管理厅将对矿山较多的市和重点县进行督导,对大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地方进行通报,督促“推倒重来”。

  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工,全面完成对企业落实重点工作要求和重点风险管控措施情况的“全覆盖”执法检查,完成属于本部门职责的矿山非法违法案件的查处。

  (三)强化措施,开展“回头看”检查(9月到二十大结束)。

  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矿山企业开展大检查工作“回头看”,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清除,重大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相关市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重点地区实行派驻检查,巩固提升大检查成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组织协调,全面推进大检查工作。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牵头组织好本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报告进行审查。

  (二)坚持严格执法,强化问责问效。大检查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夜查、明查暗访、交叉检查、回头复查等方式进行。坚持“逢查必考”,检验企业办矿、管矿能力。着力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到岗不履职等突出问题,紧盯矿山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要切实通过开展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

  (三)聚焦重点问题,统筹推进攻坚。各地要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山,特别是尾矿库“头顶库”以及单班下井在30人以上、水害严重等高风险矿山开展检查。要将大检查工作与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非煤矿山重点地区攻坚克难、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采掘施工企业专项整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汛期专项检查等各类专项工作有机结合,全面部署、协同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四)强化源头治理,实现“两个根本”。各地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头治理。要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本地区企业存在的突出矛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狠抓排查和整治。对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区域性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推动纳入地方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五)注重宣传引导,加强舆论监督。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声势,营造氛围。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要鼓励群众通过“12350”等举报电话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

  (六)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映情况。请各市应急管理局于每月底前报送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发现的突出问题等,填写《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附件6)、《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附件7)、《重大隐患清单》(附件8)报我厅基础处。联系人及电话:梁益平,0571-81050453;王为江,0571-87055039。

  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本部及上级公司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检查表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点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表

           3.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点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表

           4.尾矿库重点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表

           5.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检查表

           6.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

           7.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

           8.重大隐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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