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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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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22-04-22生效日期:2022-04-22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近来在全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所占比重较大。4月11日我省毕节市金沙县也发生一起与场车相关的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为切实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场(厂)内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黔安办函〔2022〕26号),结合市场监管领域“打非治违”要求,决定从2022年5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场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督促企业开展对所属场车、相关管理制度和人员的自查自改,市场监管部门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执法,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提升作业人员技能水平和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场车安全运行。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此通知转发传达到辖区内“三区”场车使用单位,督促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以下重点:

  一是“车”的隐患。是否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是否经检验,检验是否合格,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检验是否在有效期;对于叉车,是否存在将货叉更换为其他属具的情况;对于观光车,是否改变其非封闭的要求。

  二是“路”的隐患。行驶路面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行驶路线中存在特殊路况时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保护设施、警示标志和限速提示等;对于观光车,是否制定车辆运营时的行驶线路图,并且按照线路图在行驶路线上设置醒目的行驶线路标志,明确行驶速度,以及该线路图是否在乘客固定的上下车位置明确标识。

  三是“人”的隐患。是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操作。

  四是“管”的隐患。是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档案、制度管理档案、检验检测档案、人员管理档案,是否根据场车工作区域的路况规范场车作业环境,是否进行场车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是否加强“钥匙”管理;对于观光车,是否在车上配备灭火器;是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强化培训宣贯力度,开展使用安全警示教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安全月、质量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组织辖区内场车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宣贯。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讲解事故案例等形式,对辖区场车使用单位相关负责人开展警示教育。

  各场车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对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全员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传导安全管理的压力,使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危害,熟知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场车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须知、紧急情况处置方法等技能。

  (三)强化监督检查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特种设备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大检查、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场车使用单位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发现严重安全隐患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进行处置,同时报告属地政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调,切实形成合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应急、交通、公安、文旅等部门的工作对接,明确监管职责,共同推进辖区场车安全监管工作。各检验机构要同步加大对监察部门的技术支撑力度。

  (二)加强应急处置,做好服务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针对事故易发高发的重点行业领域、季节因素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重点时段、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活动期间等关键时点、领域、场所,提高场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级,提升服务保障实效。

  (三)加强信息报送,注重工作闭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专题报送,强化监管、检验等工作的闭环意识。一是要收集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培训教育的见证材料,省局将适时安排督导。二是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11月10日前报省局特种设备处。联系人:冉林,电话:0851-85850097。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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