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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昆山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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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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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昆山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2-04-25生效日期:2022-04-25

为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修改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市政府关于划定昆山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昆政发〔2019〕)18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二、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扩大为昆山全部行政区域,分别设置一类低排放区和二类低排放区,其中:

  (一)一类低排放区:黄浦江路以西、312国道以北、江浦路以东、339省道以南闭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二)二类低排放区:除一类低排放区外,昆山行政区划内其他全部区域。

  三、一类低排放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Ⅱ排放标准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类低排放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Ⅱ排放标准的柴油工程机械、柴油叉车。

  四、民生保障、应急抢险等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五、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在低排放区内使用时,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要求,不能有可见烟。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低排放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市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实施工作,加强对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

  七、本通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关于划定昆山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昆政发〔2019〕18号)同时废止。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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