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桂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处理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3.2本预案所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是指已建成的、新建的、扩建的、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质量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明确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预警体系。
1.4.2 相互协调,快速反应
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保证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1.4.3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应急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所在地人民政府是处置市级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
设立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桂林警备区有关负责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城管委,高新区管委会、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桂林海事局、桂林水文中心、桂林警备区、武警桂林市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桂林航道养护中心等单位以及各城区有关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突发事故情况;根据需要,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单位报告、通报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根据事故等级,组织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和进行风险损失评估等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人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与指挥部领导、成员单位和现场处置组的联络工作,及时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与市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和有关县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机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指挥部会议;协调现场处置组的工作,组织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负责安排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审查新闻发布稿件,编发事故应急情况简报;组织全市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接待有关专家并协助处理有关事宜;负责组织对本预案的演练工作;提出通讯保障的应急方案,并负责应急响应期间通讯系统的日常维护、快速修复等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所管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审查事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图纸资料;负责组织对事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进行调查评估、分析,总结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抢修、抢险、排险和恢复重建等工作;结合城建档案管理,收集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础资料,配合事故调查工作;负责事故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
(2)市城管委:负责所管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下,对所管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进行调查评估、分析,总结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抢修、抢险、排险和恢复重建等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开展事故调查、汇总上报事故损失等工作。
(3)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险情、抢救应急工作的宣传导向。负责组织、指导市内各新闻单位做好有关宣传工作,协调市外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物资的统一调配安排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各项工作;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
(6)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对事故中符合条件的伤亡人员及家属进行生活救助等善后处置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为应急抢险、应急演练提供经费保障,协助开展事故后续处置工作。
(8)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调查处置工作中涉及的规划、土地审批等情况。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中交通保障工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10)市水利局:配合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1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2)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报以及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应急队伍参加救援工作。
(13)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配合调度漓江水上游览活动,负责配合漓江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本系统内救援船只。
(14)桂林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水上应急救援;负责事故发生水域的水上交通管制;依法组织、协调、参加船舶碰撞市政基础设施事故的调查处理;提供本系统内救援船只。
(15)桂林水文中心:负责提供江河的防汛抗旱水文情报预报信息。
(16)桂林警备区:负责组织军队参加抢险工作。
(17)武警桂林市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单位维护抢险秩序和社会治安。
(18)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中的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发挥消防救援队伍国家主力军作用和器材装备优势,参与事故现场的搜救工作,并负责控制火险,控制易燃物资,在相关单位及技术人员指导下参与易爆、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的现场控制和处置,并协助相关技术单位开展有毒物质的洗消工作。
(19)桂林航道养护中心:协助配合所辖水域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本系统内救援船只。
(20)五城区、高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拟定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单位职责,涉及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置。
当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突发事故时,指挥部成员应当按照指挥部指令迅速到达指定岗位,指挥部成员未在本市或者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其单位按职责要求自行安排。
2.4 现场处置组
指挥部下设专家技术组、应急抢险组、交通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后续处置组。
专家技术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营及维护管理、电力工程、疾病控制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应急响应时,对事发点实施技术支持;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者建议;起草防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应急抢险组: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等工作;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对口技术支援;核实上报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
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组成;负责事故中交通疏导及保障工作。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武警桂林市支队组成;负责事故中安全保卫工作,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如事故危及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通知人员疏散。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组成;负责事故中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桂林海事局、市公安局组成;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工作。
后续处置组:由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委、相关城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事故的后续处置工作。
3.预防与预警
3.1 工作准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负责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做好应对事故的应急机制建立、应急资源准备等工作,并与日常工作相结合,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处置水平。
3.2 日常维护
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落实经费,加强日常养护维修、检测检查工作,并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4.响应启动
4.1 事故分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相关机构(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等,本预案事故从重到轻依次分为4个级别: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4.1.1 I级事故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造成30人以上(含)死亡,或者100人以上(含)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含)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级有关单位认为需要参与处置的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事故。
4.1.2 II级事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造成10人以上(含)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含)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3 III级事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造成3人以上(含)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4 IV级事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 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等,响应共分为四级,发生特别重大事故(I级)启动一级响应、重大事故(II级)启动二级响应,较大事故(III级)启动三级响应,一般事故(IV级)启动四级响应。
4.2.1一级应急响应
4.2.1.1启动条件
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别重大事故(I级)。
4.2.1.2响应行动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发现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后,上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指挥部同时启动三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启动一级响应。
指挥部根据职责应当迅速开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配合一级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二级应急响应
4.2.2.1启动条件
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事故(II级)。
4.2.2.2响应行动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发现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后,立即上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指挥部同时启动三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启动二级响应。
指挥部根据职责应当迅速开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配合二级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三级应急响应
4.2.3.1启动条件
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较大事故(III级)。
4.2.3.2响应行动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发现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后,立即报请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启动三级响应。
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迅速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职责应当迅速开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需要请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2.4四级应急响应
4.2.4.1启动条件
一般事故(IV级)。
4.2.4.2响应行动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发现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后,立即报请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启动四级响应。
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迅速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职责应当迅速开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3 召开指挥部应急会议
指挥部接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召开现场应急会议,明确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通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性质、事故的严重程度以及影响范围,迅速确定响应级别。
(2)启动本应急预案,按照相关方案内容安排现场处置组工作。
(3)在执行应急救援优先原则下,研究开展人员救助、抢险、警戒与交通管制、医疗救护、人群疏散、环境保护、现场监测等工作。
(4)明确现场应急抢修工作要求:对事故进行初始以及后续评估,划分应急作业区域(危险区、缓冲区、安全区),研究制定抢救方案和安全措施。
(5)初步判断所需调配的应急救援资源,协调应急救援资源调配工作,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
(6)确定事故信息上报内容以及上报对象。
(7)确保后勤以及财力保障工作等。
4.4 信息上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者个人)有义务向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拨打应急电话报告。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同时向指挥部报告事故简报。
由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接报后,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分别报送市应急局和自治区应急厅。若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坍塌、交通中断等突发事件,应当同时报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海事、航道、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
信息上报内容包括: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以及地址。
(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类型以及技术指标。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是否对交通有影响。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5 资源协调
事故发生后,指挥部负责统一派遣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专家、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调配等投入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在应急救援指挥和应急救援行动过程中,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和合理调配各种通信与信息资源、应急救援队伍资源、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资源、交通运输、医疗等保障措施。
4.6 信息公开以及新闻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以及新闻发布,由市委宣传部会同指挥部撰写新闻稿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以确保信息正确,传递及时。
4.7 后勤以及财力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每年拨出一定资金,用于应急救援物资补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救援演练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5.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事故后,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按规定立即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除立即拨打110、119、120、12395(水上遇险求救)电话求助外,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报告。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是:迅速控制危险源,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封锁危险场所,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等。
5.2 后期处置
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后续处置组负责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以及善后处理工作,及时清理现场。由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等级组织专家和各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按规定向社会通报事故相关情况。
5.2.1 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应急结束。
5.2.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从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维修、管理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2.3 总结与评估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事故的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指挥部应当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发生事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本情况(建成时间、设计荷载、结构形式等)。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以及主要依据。
(4)事故发展过程以及造成的影响(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以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5.2.4 表扬与责任
市人民政府对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5.3 隐患处置
5.3.1经检测评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经出现质量安全隐患,但经过加固处理仍然可以使用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有效安全隔离,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设施,并尽快进行加固处理等。
5.3.2经检测评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经出现质量安全隐患,且无法通过加固处理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报告。
5.3.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经出现局部坍塌、断裂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限制车辆、船舶、行人通行,并向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
涉及道路交通、航道通行限制和管制的,应当会商海事、航道管理、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公安交警等相关单位。
紧急情况时,可以直接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5.3.4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表扬机制,对及时发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险情、避免恶性事故的人员给予表扬。有关单位接报后,应当迅速查明情况,及时排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并将情况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1)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组建本单位的抢险队,主要负责事故的抢险抢修工作。
(2)抢险人员应当由以下人员组成:具有丰富施工以及维修、抢险经验的管理人员;具有特种操作技能的工人,包括:电工、电氧焊工、拆除、爆破、起重吊装工、架子工等人员。
6.2 通信保障
应急指挥电话24小时开通,保证信息及时畅通,应急救援单位应当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网络等通信手段,保证通讯联系畅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协调通信单位确保应急有线电话、移动电话通讯联系畅通。
6.3 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联系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等,为应急抢险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4 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各方力量,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抢险工作的需要。
6.5 医疗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联系外地医疗卫生单位组织有关救治力量支援。
6.6 物资保障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抢险物资,由专人负责保管,保证应急抢险的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指挥部调度。
6.7 宣教演练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预防、抢险知识的宣传,以及对抢险队伍的救援培训和演练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预案的演练工作,每2年至少组织1次。
6.8 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启动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6.9 管理与更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做出相应修改。
每次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及各级各单位应当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征集有关单位对预案的改进意见,必要时按程序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修订后,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6.10 其他内容
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解释。各县(市)、临桂区可参照执行,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事故现有抢险物资一览表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事故现有抢险物资一览表
编号 |
名称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位名称 |
1 |
应急车 |
辆 |
3 |
市政处 |
2 |
救生衣 |
件 |
15 |
|
3 |
高空安全带(全背) |
套 |
26 |
|
4 |
安全帽 |
个 |
15 |
|
5 |
安全锦纶绳(长30Mφ11m) |
捆 |
2 |
|
6 |
安全锦纶绳(长30Mφ16m) |
捆 |
2 |
|
7 |
安全锦纶绳(长30Mφ20m) |
捆 |
2 |
|
8 |
安全锦纶绳(长20Mφ18m) |
捆 |
2 |
|
9 |
铝制楼梯 |
个 |
2 |
|
10 |
潜水泵(4寸扬程10m) |
台 |
2 |
|
11 |
橡胶舟、冲锋舟(SB430) |
台 |
2 |
|
12 |
油锯 |
台 |
2 |
|
13 |
安全提示牌 |
块 |
40 |
|
14 |
发电机(5.5kw) |
台 |
2 |
|
15 |
平铲 |
把 |
10 |
|
16 |
麻袋 |
个 |
1000 |
|
17 |
工业盐 |
kg |
1000 |
|
18 |
钉齿钩 |
个 |
20 |
|
19 |
移动应急照明灯 |
台 |
2 |
|
20 |
纱手套 |
副 |
20 |
|
21 |
救生衣 |
件 |
40 |
机场路公司 |
22 |
雨鞋 |
双 |
15 |
|
23 |
雨衣 |
套 |
18 |
|
24 |
抽水机 |
台 |
1 |
|
25 |
潜水泵 |
台 |
1 |
|
26 |
铁锹 |
把 |
20 |
|
27 |
雨裤 |
套 |
2 |
|
28 |
羊角锄 |
把 |
10 |
|
29 |
七字锄 |
把 |
9 |
|
30 |
编织袋 |
个 |
400 |
|
31 |
水管钳 |
把 |
3 |
|
32 |
葫芦吊 |
个 |
1 |
|
33 |
葫芦吊支架 |
个 |
1 |
|
34 |
开口扳手 |
套 |
1 |
|
35 |
套筒扳手 |
套 |
1 |
|
36 |
梅花扳手 |
套 |
1 |
|
37 |
钢丝绳 |
米 |
20 |
|
38 |
反光锥 |
个 |
30 |
|
39 |
安全帽 |
个 |
15 |
|
40 |
液压钳 |
把 |
1 |
|
41 |
手电筒 |
个 |
20 |
|
42 |
背式电筒 |
个 |
15 |
|
43 |
发电机 |
台 |
1 |
|
44 |
碘钨灯 |
套 |
10 |
|
45 |
水管 |
卷 |
4 |
机场路公司 |
46 |
反光背心 |
件 |
15 |
|
47 |
橡套线 |
米 |
300 |
|
48 |
手砂轮 |
个 |
1 |
|
49 |
工业用盐 |
吨 |
0.5 |
|
50 |
警示牌 |
个 |
4 |
|
51 |
油桶 |
个 |
2 |
|
52 |
救生绳 |
米 |
40 |
|
53 |
喊话器 |
个 |
1 |
|
54 |
高空作业车 |
台 |
1 |
|
55 |
皮卡车 |
台 |
1 |
|
56 |
消防水带扣 |
个 |
16 |
|
57 |
消防水带接头 |
个 |
1 |
|
58 |
高空作业车 |
辆 |
1 |
中山路置业 |
59 |
吸污车 |
辆 |
1 |
|
60 |
小型工具车 |
辆 |
3 |
|
61 |
洒水车 |
辆 |
1 |
|
62 |
面包车 |
辆 |
2 |
|
63 |
车载发动机 |
辆 |
2 |
|
64 |
手提式发动机 |
台 |
4 |
|
65 |
手电筒 |
把 |
10 |
|
66 |
救生衣 |
件 |
10 |
|
67 |
雨衣 |
套 |
10 |
|
68 |
水鞋 |
双 |
10 |
|
69 |
反光背心 |
件 |
30 |
中山路置业 |
70 |
警示牌 |
块 |
10 |
|
71 |
安全带 |
付 |
4 |
|
72 |
安全警戒带 |
卷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