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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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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湘应急函﹝2022﹞78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7-07生效日期:2022-07-07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全省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7月7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和《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湘办发电〔2022〕35号),结合应急管理部门法定职责和湖南省工贸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紧扣应急管理部门法定职责,积极参与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配合住建部门等主管部门推进专项整治,通过强化综合监管、开展联合检查,消化自建房安全隐患存量,严控自建房安全隐患增量,确保及时有效消除工贸行业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按职责指导用作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纺织、轻工、烟草等7个工贸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按《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分工,商贸行业企业由商务部门负责)。

  (一)参与全面排查摸底:配合相关部门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纺织、轻工、烟草等7个工贸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进行摸底;对用作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纺织、轻工、烟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经营安全性涉嫌存在“场所安全”问题的,及时将企业名称和有关情况函告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二)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对“百日攻坚行动”工作不力、进度迟缓的地区和相关部门,以安委办名义进行警示约谈、督导督办、监督纠正。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纺织、轻工、烟草企业进行普查摸底、排查核准、评估鉴定。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存在自建房重大事故隐患、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纺织、轻工、烟草企业,按程序及时提请同级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

  (三)依法强化整治。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纺织、轻工、烟草企业用作生产经营场所被当地政府初步判定、安全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获取信息、建立专门台账。要配合住建部门或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督促存在自建房安全隐患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纺织、轻工、烟草企业进行整改,完成一户、销号一户。要将以上企业列入工贸行业安全监管执法的重点,综合运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规范,推动企业协同整改;对同时存在其他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责令停产整改。

  (四)加强安全管理。严格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利旧设施、利旧房屋从严把关,原则上不得容许自建房用作金属冶炼生产厂房、仓库,禁止自建房用作工贸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督促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纺织、轻工、烟草企业遵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加大安全投入,依法申报相关手续。对竣工验收后改建加层的房屋,加大检查力度,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采取联合执法、移送处理、督促督办等措施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三、实施步骤

  安全整治行动分两个阶段实施,力争2025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一)排查整治阶段(2023年6月底前):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本部门行动方案,积极配合住建等部门,对辖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纺织、轻工、烟草企业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开展联合执法,推进“百日攻坚行动”,基本完成排查和整治任务。

  (二)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12月底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纺织、轻工、烟草企业用作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隐患整改任务,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建立健全部门联动联合机制,加强沟通联系,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完善安全监管方式方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应急管理厅成立专项整治协调组,由分管副厅长任总协调人,统一协调全省应急管理部门配合开展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住建部门牵头的部门协调机制,主动开展工作。要向社会公布和宣传“12350”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纺织、轻工、烟草企业用作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房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把控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边界,摆正位置和角色,依法依规依程序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得违法行政、越权处罚。对于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的问题,要依法移送并做好记录。要及时将相可能存在自建房违法行为的相关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纺织、轻工、烟草企业企业名单和信息抄报同级住建部门或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核实处理,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密切配合、联合联动,不断规范安全生产秩序。

  (三)加强调度会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调度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加强部门沟通会商。重大案件或重于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每月3日前(逢周末或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将本地区上月度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省应急管理厅工贸处(联系人:何莎,联系电话:0731-89751294,电子版发送至hunangm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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