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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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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安〔2022〕15号

颁布部门: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6-29生效日期:2022-06-29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要求和省安委会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百日攻坚行动部署会议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深化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聚焦重点行业领域,突出“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推动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和我市55项重点检查内容落实落地,有效防范化解一批重大风险隐患,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安排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自即日起,聚焦重点行业领域,突出“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推动10个重点行业领域攻坚行动落到实处。

  (一)全面自查。各地要立即动员部署、迅速组织开展全面、深入、细致的安全生产自查。要深刻汲取近期各类安全事故教训,聚焦15条硬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夏季高温等安全生产特点举一反三制定细化工作方案,进一步摸清行业领域底数清单,有针对性地明确重点内容、任务措施、实施方式,压实各方责任,提出工作要求,并督促企业深入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

  (二)专项检查。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条”上推动攻坚行动。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重点部门和单位要紧密结合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研究落实具体实施方案,立即部署开展本行业领域百日攻坚行动,紧盯事故频发多发、风险等级较高、容易漏管失控的重点区域、重要环节,全面排查整治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指导帮助各地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从根本上堵住漏洞、消除盲区。

  (三)综合督导检查。市级11个综合督导检查组,联动71个县级市(区)督导组对各地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综合督导检查贯穿攻坚行动全程,重点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情况和推进攻坚行动情况。对综合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各地及有关部门强化整改,对重点难点问题要盯住不放、一督到底。

  (四)“回头看”检查。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期,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作成效。

  三、主要内容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危化品等10个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重点内容明确如下:

  (一)危化品企业(共14条)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2.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不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的。

  4.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5.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的(液氯钢瓶充装、电子级产品充装除外)。

  6.涉及全压力式液化烃球形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的(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或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储罐除外)。涉及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管道未设远程紧急切断阀;氯乙烯气柜的压力(钟罩内)、柜位高度不能实现在线连续监测;未设置气柜压力、柜位等联锁的。

  7.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编制岗位操作规程,未明确关键工艺控制指标的。

  8.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特殊作业前为办理审批手续或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的;未落实“动火作业必须现场确认安全措施、高处作业必须正确系挂安全带、进入受限空间必须进行气体检测、涉硫化氢等有毒介质的作业必须正确佩戴空气呼吸器、吊装作业时人员必须离开吊装半径范围、设备和管线打开前必须进行能量隔离、电气设备检维修必须停验电并上锁挂牌、接触危险传动和转动部位前必须关停设备”等保命条款。

  9.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以及存在其他“三超一抢”情况的。

  10.未对近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开展警示教育,未对涉及事故同类加氢工艺、格氏反应、环氧乙烷制备乙二醇等生产工艺开展类比检查,未对老旧装置安全风险开展辨识评估的。

  11.对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未落实“清单化”闭环管理,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的。

  12.未紧扣夏季高温、雷电、暴雨、强风等气候特点开展危化品安全风险研判、制定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未做好116种常用忌水化学品和41种常用受热易分解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的。

  13.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正面清单、隐患排查治理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的。

  14.未严格落实试生产“三查四定”的。

  (二)自建房(共9条)

  聚焦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包括以下9种类型:

  1.居住用途改造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将一般住房改为饭店、民宿、农家乐、商铺、棋牌室、浴室、私人影院、密室逃脱、剧本杀、电竞馆、家庭旅馆、小作坊、简易生产用房、承办红白喜事等房屋或者场所。

  2.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尤其是10人以上人员密集场所。

  3.位于小城镇、城乡接合部用于出租,尤其是群租的自建房。

  4.未对农村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类(包括用于出租)、10人以上人员密集、改扩建的自建房进行整治的。

  5.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

  6.各类“住改商”的房屋(将建筑物中某专有部分由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尤其是临街底层“破墙开店”的房屋建筑。

  7.学校、医院周边频繁周转的二手房、频繁易手的学区房(门面房)。

  8.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包括政府、企业指定或者租用的房屋,工地临时建设的板房等)、已开复工企业项目员工集中居住的房屋。

  9.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及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

  (三)燃气(共8条)

  1.未对管道违法占压、场站设施周边安全间距不足的建(构)筑物、穿跨越铁路管道安全隐患和密闭空间、地下空间管道安全隐患进行动态排查、及时整治。

  2.未对燃气管道、场站设施等进行普查建档,对灰口铸铁管、运行20年以上管道和运行20年以下但存在安全隐患管道等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

  3.未推进瓶装燃气企业市场整合,组织公安、住建、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联合开展“黑气”专项整治行动。瓶装燃气企业未严格落实购气实名制和配送服务制,实行用户档案管理,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情况;未及时将用户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4.燃气企业未严格落实定期入户安检和随瓶安检制度,及时将安检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用户并协助处置;用户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未及时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未停止供气。

  5.未落实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七个一”行动要求,完成居民用户入户安检全覆盖。未在车库、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等不具备通风条件场所违规使用燃气进行专项治理。

  6.未对餐饮、学校、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用气单位(用气人)未签订合法供用气合同,落实逐月全面自查整改、自查情况公示等制度。餐饮、室内公共场所、地下半地下建筑物未依法规范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严控新增底层“住改商”使用燃气经营,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底层“住改商”餐饮经营者使用燃气。

  7.未开展灶管阀产品市场整治,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未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人员等居民用户,及时更换户内不合格灶管阀产品。

  8.未对用气单位(用气人)进行燃气使用安全公益宣传。

  (四)两客一危一货(共8条)

  1.旅游客运企业所属旅游客运车辆未实施车辆安全例检、未依法取得包车标贴。

  2.旅行社未对旅游包车的资质进行查验;未对旅游线路进行安全评估;未合理安排时间和行驶路线;未落实用车“五不租”制度(即不租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不租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租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不租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不租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

  3.“两客一危”企业所属“两客一危”车辆未全部安装符合标准规范的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终端,并接入行业监管平台;未对车辆动态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未对各类不安全驾驶行为进行有效干预,形成闭环管理;未对驾驶员的报警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4.“两客一危”企业未落实“两客一危”车辆所有驾驶员在运营出发前全部进行行前安全测评提示;未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

  5.客运站经营者未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制度(“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六不出站”是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6.危险货物装货人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五必查”(分别是: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运输车辆等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运单载明的相一致;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等)。

  7.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委托具有资质的罐体检验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检测;未取得罐体检验合格证。

  8.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称重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属地信息化监管平台;存在未称重或超限车辆出场情况;存在未按要求合规装配载货物的。

  (五)消防(共9条)

  1.违规锁闭、封堵、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道、楼梯间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未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并设置警示牌,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

  2.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违规在建筑内停放或充电。

  3.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用房或分隔功能分区,“绿植”、“树木”等装饰装修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4.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5.占用中庭设置商业等使用功能;存在“三合一”现象(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

  6.电缆井、管道井在每层楼板处未进行严密封堵,电缆井、管道井堆放杂物;防火卷帘下方放置障碍物;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

  7.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全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不能熟练掌握“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8.消防控制室未落实每班不少于2名持有职业资格证的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能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要求。

  9.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对场所进行现场拉动测试,微型消防站队员未能及时到场或不了解初起火灾处置流程及方法。

  (六)钢铁企业(共8条)

  1.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液渣时,未使用带固定式龙门钩的冶金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吊运铁水、钢水、液渣的起重机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吊钩,未进行定期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4.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氧枪等水冷元件未安装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的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6.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等煤气区域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人员休息室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未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和报警装置。

  7.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备设施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和吹扫装置。

  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

  (七)铝加工(深井铸造)(共7条)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

  2.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5.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6.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7.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八)粉尘涉爆企业(共6条)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方式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九)港口(共6条)

  1.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未建立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危险货物港口企业的相关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未按要求开展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

  3.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区域内实施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港口重大危险源企业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动火作业方案,监督动火作业。

  4.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未按照“一台一档”建立完善储罐管理档案,制定维护、检修计划,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储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对储罐开展安全检查检测。

  5.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以及根据作业货种制定针对性处置方案;存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火灾等风险事件场景不全面,对风险因素评估不全面等问题;未按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培训和实战演练。

  6.作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装货人的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五必查”。

  (十)非煤矿山(共6条)

  1.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或存在重大变更但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情形。

  2.非煤地下矿山是否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对采空区及周边老窑、水文地质、地压、火灾等隐蔽致灾因素进行普查,并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3.单班入井超30人非煤地下矿山是否按要求开展“全系统、各环节”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4.非煤地下矿山是否配备与涌水量相匹配的排水设备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地表水体溃入井下,遇极端天气提前撤出井下人员。

  5.非煤地下矿山、露天矿山是否严格按照规程要求储存、运输、使用炸药;是否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审批制度和安全措施,配齐防灭火相关设备设施。

  6.长期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是否未经属地部门组织验收擅自复工复产;是否试点开展非煤地下矿山“电子封条”建设。

  建筑施工、渔业船舶、水上交通、特种设备、油气长输管道、文旅、电力、铁路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统筹,市重点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其他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方案,明确专人牵头负责相关工作,落实落细职责分工,全面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实,确保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

  (二)强化整改问效。要坚持攻坚行动与专项整治、大检查相结合,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与部门检查督查相结合,坚持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坚持压紧压实责任与细化实化措施相结合,要组织专业力量深入现场严督细查、服务指导,常态开展执法检查,通过攻坚行动真正解决安全问题、提高安全水平。要充分运用座谈交流、重点谈话、突击检查、明查暗访、受理举报等方式方法掌握一手信息、发现真实问题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曝光等方式强化责任措施落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三)做好工作统筹。要把攻坚行动纳入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重要内容,统筹好攻坚行动与服务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既要抓紧时间尽快开展,又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加强宣传报道,总结经验做法,推广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制度成果。

  (四)抓紧督导问责。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采取督导检查、挂牌督办、约谈通报等方式,实施集中攻坚、建档销号,消除突出问题、重大隐患。要加大督促、检查、问责力度,对攻坚行动工作进度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严肃问责,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实效。

  各县级市(区)及市重点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按照时序进度和工作安排,全力抓好贯彻落实,并于11月15日前书面报送百日攻坚行动总结情况。市安委办将定期调度攻坚行动阶段性进展情况和好的经验做法。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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