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管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管要求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沪环监测〔2022〕102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2-07-01生效日期:2022-07-01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探索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管制度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升环境监测大数据治理能力和生态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就进一步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执法监测开展与信息报送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职责分工和年度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开展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与信息报送。需上报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https://wryjc.cnemc.cn,以下简称全国监测平台)的,应在监测报告出具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监测平台完成数据填报;无需在全国监测平台上填报信息和数据的,由市环境监测中心按照年度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实施污染源执法监测报告电子文档管理,待本市相关信息系统升级完善后,再行填报。对于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监测报告中应包含排污许可证上确认的废气排气筒和废水排口的名称和编号信息,并在全国监测平台上以“排放口名称+(排放口编号)”的格式规范填报“监测点名称”(例:锅炉排气筒(DA002))。对于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以下简称非持证单位),执法监测报告中应包含污染源编码、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且应与固定污染源库中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责任分工:市环境监测中心完成市管企业排放口信息比对和数据填报,半年汇总一次全市执法监测数据,全年审核全市执法监测数据填报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补充完善,并确认全国监测平台和本市监测平台数据传输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各区生态环境局和相关管委会完成区管企业排放口信息比对和数据填报,按时完成数据填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时间要求:2022年7月15日前,市环境监测中心完成全国监测平台上市管企业的废气“排气筒名称、编号”、废水“排口名称、编号”及“监测点名称”信息完善;8月15日前,各区生态环境局和相关管委会完成全国监测平台上区管企业的“排气筒名称、编号”、废水“排口名称、编号”及“监测点名称”信息完善;11月30日前,针对全国监测平台上2021年1月1日以后产生执法监测数据,市环境监测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和相关管委会确保实现填报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二、规范自行监测开展与信息报送

  (一)自动监测信息和数据

  排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推进自动监控安装建设,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排放口、站房、采样平台,使用自动监控设施,确保与生态环境部门稳定联网,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传输系统正常运行,并在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https://wry.semc.com.cn:4343,以下简称本市监测平台)中补充完善排口名称、编号信息。其中,持证单位应确保企业名称、排口名称和编号与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信息一致。非持证单位的排口名称和编号应与运行台账记录等保持一致,便于识别和管理,后续按照全市统一的排放口编码规则进行编码,实现排放口的精细化和信息化管理。

  责任分工:排污单位在本市监测平台做好排口信息的匹配与确认,并报送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市环境监测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和相关管委会应在本市监测平台(管理端:http://10.101.59.207:8080)做好企业关联,结合《2022年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沪环监测〔2022〕25号)中的附录2“辖区固定污染源及排口自动监控设施清单”,做好相关信息梳理汇总工作,根据排污单位报送的情况,对本市监测平台中排污单位的基础信息进行核查与修正。

  时间要求:2022年7月5日前,市环境监测中心完成市管企业关联,7月15日前,市管企业完成排口关联,如有需修改完善的信息应及时联系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测中心在本市监测平台中进行修改完善;7月31日前,各区生态环境局和相关管委会完成区管企业关联,8月15日前,区管单位完成排口关联,如有需修改完善的信息应及时联系辖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由辖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本市监测平台中进行修改完善。

  (二)手工监测信息和数据

  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环评文件等要求,落实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相关台账,做好数据报送和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在全国监测平台导入自行监测方案和录入自行监测数据时,应将污染源名称、废气排气筒和废水排口名称、编号填报完整。其中,持证单位应在全国监测平台上通过同步许可证信息的方式导入排污许可证的废气(水)排口的名称、编号,或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口名称+排放口数字编号”格式规范填报“监测点名称”(例:锅炉排气筒002),并做好原有监测点名称和修改后监测点名称的对应表(格式见附件)提交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责任分工:排污单位在全国监测平台做好自行监测信息的核实确认以及数据的动态报送;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结合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对排污单位在全国监测平台的自行监测填报信息进行核实,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技术要求》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确保对重点监管对象和一般监管对象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落实。

  时间要求:2022年7月15日前,市管企业完成全国监测平台中监测方案中固定污染源信息和排放口信息的修改完善;8月15日前,区管单位完成全国监测平台中监测方案排口信息的修改完善;11月30日前,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结合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确认被抽查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信息和排放口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强化信息化对接和数据校核

  市生态环境局加快推进本市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完善,为后续开展本市三监联动监测管理信息化提供有力支撑。市环境监测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局和相关管委会应分别对市管和区管持证单位的监测数据持续开展系统梳理。市环境监测中心应加快本市监测平台及移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推进实现与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化自动对接,并加强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沟通,对全国监测平台执法监测和自行监测的回流信息加强数据治理,并通过“自动+人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做好固定污染源信息和排放口信息的比对工作,完善全市执法监测、自行监测和在线监测三套数据的统一整合,以实现同一污染源、同一排放口的数据归一。

  四、强化固定污染源三监联动

  为提高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监管效率,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管理“三监联动”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加强监管、监测、执法部门在固定污染源管理中的协作联动。本市监测平台升级前,各级监测部门应在本市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监测任务和结果,实现过程留痕,闭环管理,暂时不具备系统自动对接条件的相关数据,应进行人工录入。各级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为监测部门开设查询帐号,并定期向监测部门推送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和变更清单,便于监测部门在信息系统填报有需要时,及时获取并动态更新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

  联 系 人: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 王大为

  电 话:23117310

  电子邮箱:dwwang@sthj.shanghai.gov.cn

  联 系 人: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处 潘宏杰

  电 话:23115621

  电子邮箱:hjpan@sthj.shanghai.gov.cn

  附件:监测点位名称对应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日

监测点位名称对应表

  排污单位名称:                                              排污许可证书编号:

  联系人及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

全国监测平台中信息

排污许可证中信息

监测点名称

排放口名称

排放口编号

1

废气监测点1

锅炉排气筒

DA002

2

3

……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关于印发《上海市用水权交易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餐饮油烟净化设备运行状态在线监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本市碳排放交易2023年度履约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口诀》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同行业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