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强化安全总监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作用,结合当前我市安全总监管理现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总监设置要求
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我市范围内,超过100人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设置安全总监,做到应配尽配,确保配备率达到100%。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二、进一步明确安全总监审核及任职程序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安全总监委派人选,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与企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委派部门同意由企业现有在职人员担任安全总监的,人选所在单位要如实填写安全总监审核表(附件1),同时提交安全总监人选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人选基本情况、工作简历、职称证明、资格证书等。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安全总监人选由企业提出,按照行业类型,根据分级监管情况,书面(参照附件2)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研究审核。安全总监委派应以委派部门文件向被委派单位发送委派通知(参考格式见附件3),同时抄送履行企业出资人职责部门和其主管业务范围涉及的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部门。企业按规定办理完成安全总监任职手续后,须将任职文件和干部任免审批表报委派部门备案(将竞聘上岗、民意测评等步骤推荐人选材料随安全总监任命文件一起报行业监管部门和同级的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认真组织开展学法普法工作
安全总监在履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十二项职责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领导层带班、晨会安全提醒、安全技术交底、设施设备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经营和建设。安全总监要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认真做好普法培训工作。
四、严格落实工作报告制度
安全总监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并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上上传公示。报告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设置和配备情况、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等情况。专项报告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督察、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等活动要求进行报告。重大事项报告范围按照《实施办法》中规定施行。
五、建立安全总监考核奖惩机制
安全总监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地区和行业领域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安全总监考核评价机制,合理设置考核指标,丰富考核方法手段,增强考核科学性、全面性和针对性。各级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单位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切实将考核结果作为动态调整安全总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安全总监,要及时调整更换;对考核优秀的安全总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予以表彰,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真正做到“奖优罚劣”。
六、持续强化安全总监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对安全总监进行谈话,谈话内容应包括安全总监的职责和权利、所在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工作重点、落实好双重领导制度及其他要求等;定期对安全总监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任免告知等提供便利条件。新任安全总监的职称、学历、有关资格证书、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等,应及时上传至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上传更新,并及时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随意更换安全总监,确因工作调整、长期缺岗缺位等原因需要更换的,需提前一个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更换。
附件:1.安全总监人选审核备案表
2.※※※公司安全总监人选情况的报告
3.关于委派※※※※有限公司安全总监的通知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