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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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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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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银政发〔2022〕78号

颁布部门:银川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07-09生效日期:2022-07-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9月6日印发的《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银政发〔2017〕173号)同时废止。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9日

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  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坚决防范化解全局性系统性重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银川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银川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适用市级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或先期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事件;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或超出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

  1.2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依法管理、科技支撑的原则。

  1.3 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事故、基础设施与公用设施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参照国家和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4 分级应对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银川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调整。

  银川市级应急响应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启动市级Ⅰ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决定,启动市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决定。Ⅰ级、Ⅱ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级专项指挥机构组织指导协调。

  响应分级标准和命令发布等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县(市)区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可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规定。

  1.5 应急预案体系

  银川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

  1.5.1 应急预案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本级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有关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制定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主要针对基层组织和本单位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相应工作手册,建立基于重特大突发事件或高级别预警信息为先导,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的自动停工、停业、停课等重要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把各项救援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涉密应急预案应依法编制脱密工作手册,制定防控执行方案。

  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而作出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等具体内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2.2 专项指挥机构

  银川市相关议事协调机构或视情设立的市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各类突发事件综合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牵头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工作。

  相邻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和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 应急工作机构

  银川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

  2.4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级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级各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副指挥长或市委、市政府指定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成立临时党支部。

  2.5 专家组  

  市级各专项指挥机构和突发事件处置主要牵头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制定专家咨询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组成专家组,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工作,参与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2.6 县(市)区和基层应急机构  

  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建立相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其领导机构、专项指挥机构、应急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可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县(市)区政府应当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重点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等工作;指导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撤离、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建立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应急管理专(兼)职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有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3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与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协调联动,整合各方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突发事件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辨识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普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并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研判,研究制定风险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处置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风险进行研判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和政府,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基层社区(村)、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重点设施、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工程、重大油气输送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控制度;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完善和建设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实现日常使用和应急使用的相互转换。抓好以源头防范治理为重点的应急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完善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历年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年度气候趋势预测情况以及汇总的监测数据等,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对于外地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原则,及时完善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应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2 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接到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2)发布预警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预警信息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短信、网络、新媒体、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敬老院、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针对性的方式通知。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馈接收结果。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3)采取预警措施。预警发布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三级、四级预警发布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措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加强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示信息,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检查督导重点防控部位采取安全措施、应对准备等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视情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一级、二级预警发布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在三级、四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造成危害,视情采取以下措施: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加强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应采取的特定措施或避免、减轻危害的建议;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对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维护治安秩序、保护重要公共设施、加强重要场所治安警戒等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解决纠纷矛盾,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一级、二级预警采取的响应措施要有刚性约束,坚决落实生命至上、避险为要原则,紧急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要求会商研判,果断采取“五停一休”(停工、停产、停业、停课、停运、休市)和人员提前转移避险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解除预警警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及时更新预警信息内容。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业务培训、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提供便利。

  (2)信息报告时限。事发地人民政府(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苏银产业园、高新技术开发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通报事件可能涉及的有关单位。书面报告从事发到报至市委、市政府不得超过1小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必要时可越级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要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信息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交通通信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损毁、现场救援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现场处置联络员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4)信息报告程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及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并通报市级专项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和职责实施响应处置,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将接到的突发事件信息或敏感性事件信息,第一时间向指挥长、各副指挥长报告,按照领导指示,迅速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将领导批示或指示传达给相关专项指挥机构、部门(单位)和县(市)区,并跟踪落实情况。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市委统战部、外事办,市公安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办理。

  (5)拓宽信息渠道。市级各专项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推进信息互联互通互用,全面提升应急综合指挥的协同作战能力,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有关部门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公安、卫健、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激励制度,做到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为及时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信息保障。

  4.2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同时向公安、消防、医疗、应急等专业救援单位求援,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积极开展防疫(病)知识宣传,做好个人防护、卫生防疫等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市)区党委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或者主体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相关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报告,并迅速派出有关负责人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

  事发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市委、市政府报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除做好应由本级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外,还应依法有效做好应由上级政府组织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已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时,接到报告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按照相关预案、各自职责以及有关要求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针对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社会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突发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协调调动辖区应急救援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本行政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先期处置的主要措施包括:启动现场处置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封闭现场、疏导交通、疏散群众、救治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发展、上报信息等。事发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4.3 指挥协调

  4.3.1组织指挥。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指挥权可逐级提升。

  4.3.2 现场指挥。事件达到较大及以上时,市政府按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规定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当自治区政府工作组在现场时,市政府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市政府现场指挥部应纳入自治区政府现场指挥部,并在其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3.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驻银解放军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应急力量、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

  4.4 处置措施

  4.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专业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掌握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分析研判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救治伤、病人员,做好现场卫生防疫、环境消杀、饮用水监测、健康教育、心理疏导等工作。

  (4)控制危险源,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应急措施。

  (5)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采取临时措施,保障抢险救灾和灾区人民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控制和处置污染物,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8)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保护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分配、使用情况。

  (12)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13)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根据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宣布疫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3)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5)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及时有效救治患者,提高重症患者的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6)组织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7)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4.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群、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恐怖袭击事件发生时,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采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响应扩大

  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指挥机构、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研判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应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自治区或者国家有关部委、周边地区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委、市政府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4.6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组织专项指挥机构要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事发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建议。事发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组织专项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按照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申请市级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事实,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未经政府或其设立的专项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7 应急联动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服从现场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加强应急联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银川警备区及驻银部队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协助、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8 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4.9 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终止应急响应,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按照自治区统筹指导、属地政府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支持,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5.3 调查评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和经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国家队、主力军,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队伍建设、器材装备、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应急管理、公安、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旅广电、卫健、市政管理、林草、网信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依法将驻银解放军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应急力量纳入应急力量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当地驻军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军地协调联动机制。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人民政府,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等群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 经费保障

  (1)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评价。市级财政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必要时向自治区申请财政补助。

  (2)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和救助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捐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物资、装备、资金或提供技术支持。

  (4)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 物资保障

  根据本市不同区域突发事件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及专项指挥机构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必要时,市、县(市)区政府可以县(市)区名义向单位和个人有偿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6.4 科技保障

  (1)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相关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材料。

  (2)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按照相关规划设计和标准规范,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建立突发事件数据库,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3)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国家部委和自治区政府统一建设的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应急管理资源和信息大数据中心,推进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对接,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和基础支撑设施,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配置各类移动指挥终端,满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需要。

  6.5 其他保障

  (1)基本生活保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充足。

  (2)医疗卫生保障。市、县(区)卫健部门负责组建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和卫生应急专业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环境消杀等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3)交通运输保障。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调度、优先通行、优先油料供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车辆、装备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4)治安维护。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秩序维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5)人员防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人员。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害发生时的应急预案。

  (6)通信保障。通信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7)公共设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暖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根据城市、农村人口密度情况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安置功能区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8)法制保障。在突发事件发生和延续期间,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2 预案审批与衔接

  本预案是银川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银川市各类专项、部门、县(市)区预案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与本预案相衔接。本预案由银川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银川市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各类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确定。

  7.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广泛参与、协调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应急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3)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模拟真实场景的应急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5)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7.5 宣传与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与“安全生产月”“五进”等活动有机结合,通过各级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全市各类学校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把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7.6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在参加应急救援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1)本预案由银川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银政发〔2017〕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银川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2.银川市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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