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宁政办规发〔2022〕9号

颁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2-07-08生效日期:2022-08-1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精神,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主动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着力激发活力。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方式方法,激发市场活力,鼓励试点先行。

  ——坚持依法治理,着力强化监管。健全危险废物地方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健全危险废物监管体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坚持统筹安排,着力补齐短板。通过科学评估、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分行业领域、分区域地域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

  ——坚持多元共治,着力防控风险。强化政府引导与支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作用,实行联防联控联治。

  (三)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强化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完善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全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区内的实际处置需求。

  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

  (四)依法依规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筹推进,协同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等有关部门和银川海关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银川海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五)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进一步拓宽部门间沟通渠道,逐步建立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体系。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建立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联合应对突发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快速处置能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厅、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银川海关、宁夏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实施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工业园区分级分类管理,督导企业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急预案、经营许可证、识别标志设置等规范化管理制度和贮存、利用处置等标准规范。严格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经营许可管理,不断提升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七)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完善与甘肃、陕西、内蒙古等周边省(区)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协调合作,依法严厉打击跨省非法收集、转移、运输、倾倒、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联动执法,实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势互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八)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企业主体责任承诺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夏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完善宁夏固体危险废物动态监管信息系统,确保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全过程在线监控。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和第三方支付试点。完善智能监控设备安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参与)建立宁夏固体危险废物动态监管信息系统与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医疗废物信息管理平台信息共享机制,探索与税务、公安、司法机关等部门信息平台链接,促进信息化平台互通共享。(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宁夏税务局等参与)

  三、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十)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强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鉴别主体责任,对可能具有或不确定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主动进行鉴别。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按规范程序开展鉴别,及时公开鉴别报告等资料。落实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对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类别实行特定环节豁免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十一)严格环境准入。新建、改扩建、迁建化学原料药、农药、染料项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学原料药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严格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开展复核。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二)推动源头减量化。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2025年年底前,全区年产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已建成并投入运行满1年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四、强化危险废物转运贮存等过程监管

  (十三)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统筹规划建设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贮存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加快推进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利用、处置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试点工作。(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进转移运输规范化和便捷化。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必须依法获批、规范运行,完善“点对点”常备固定通行路线,实现安全便捷通行。(自治区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针对特定类别危险废物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制度改革试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五)严格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审批和监管。坚持危险废物就地就近无害化安全处置的原则,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查。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监管。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并实行动态调整,进一步简化跨省转移审批程序。 (自治区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提级查办实名投诉举报案件。严厉打击非法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管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宁夏)。推动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调联动。对重大案件、重点区域案件组织开展执法司法联动。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生态环境厅、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十七)建立监管联动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和应急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实现信息及时、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环境监管等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十八)推动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方案(2020-2025)》,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2022年年底前,全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特殊类别危险废物按全国统一布局共享处置设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各地级市应至少有一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并适时推进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扩能改造,各县(市、区)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加强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做好源头分类,确保规范处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各地级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施;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推动危险废物就近利用处置,支持大型企业集团跨区域统筹布局,集团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加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环境管理,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支持企业参与国家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健全财政金融税收政策。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在确保危险废物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协商确定。建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预提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精准落实环境保护税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宁夏税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技术验证评价体系,充分借助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处置体系

  (二十四)完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坚持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制定完善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启动程序,建立医疗废物应急运输、处置梯队,确保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有力有序开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危险废物应急管控,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统筹规划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全面梳理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等资源,梯次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依据应急状态,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设施。明确应急状态管理流程和规则,健全安全体系,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动态跟踪协同应急单位运营情况,督导企业落实人力、技术、运输、物资以及人员卫生防护等保障措施,做好应急准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鼓励配备移动式医疗废物应急保障设施。推进移动式医疗废物应急设施保障市场化,鼓励医疗废物处置企业购置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依托设施生产经营单位,探索建立移动医疗废物应急设施保障中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二十七)加强专业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动态更新危险废物专家储备库,加强自治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自治区、市两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培育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二十八)完善配套法规制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贮存、焚烧以及鉴别等方面污染控制标准规范,修订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和转移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等管理规则。(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提升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科技研发,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识别与控制机理研究。加强区域性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测试分析与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能力建设,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支撑。(自治区科技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措施

  (三十)压实地方和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三十一)加大督察力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方和单位,视情开展专项督察。对督察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被督察对象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三十二)加强教育培训。加强高校、科研院所有关危险废物治理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危险废物相关从业人员培训,依托具备条件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建设培训实习基地。(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形成强力震慑。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行为列入重点奖励范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等参与)

  本方案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4日。


同地区相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建系统城镇燃气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经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加强夏季高温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同专业相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
同行业相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