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银川市“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2-07-21生效日期:2022-07-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十四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宁生态环保办〔2021〕14号),我办组织编制了《银川市“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21日

银川市“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银川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工作方案》《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扎实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十四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突出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调整,推进源头防控;聚焦园区、城镇、农村三类重点区域,强化协同减排;补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短板,实施一批重点减排工程,形成有效减排能力,为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建设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宁生态环保办〔2021〕14号),银川市“十四五”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为:氮氧化物削减3730吨、挥发性有机物(VOCs)削减690吨、化学需氧量削减1600.60吨、氨氮削减80.07吨。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1.推动重点行业绿色升级改造。全面落实《关于实施“四大改造”打好工业转型发展攻坚战的实施方案》,以建材、化工、铸造、机械加工制造等行业为重点,从技术工艺改造、原辅料替代、资源能源梯级利用等方面推进企业绿色转型,推进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结合银川市域内产业结构现状,加强传统产业提质增效,推进企业延链补链强链。(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淘汰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禁承接不符合环保政策、产业政策的过剩和落后产能,重点化解退出高耗低效产能,防范“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依法依规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和退出,严防产业转移变为污染转移。到2025年,落后产能完全退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3.坚决遏制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盲目发展。建立完善项目产能、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碳排放减量等量替代制度。开展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评估检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节能审查、“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环评审批等要求,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加强已建成项目监管,有节能节水减排潜力的项目要改造升级,有序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到2022年底完成全市水泥生产线超低排放改造并投入运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完成烟气脱硝提标改造。(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强化交通运输结构调整

  4.推进货运方式绿色转变。充分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组合优势,坚持“宜公则公”、“宜铁则铁”、“宜联运则联运”的原则,鼓励大型企业和园区、煤炭开采企业、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大宗物流企业合理提高物流铁路运输比例。加快灵武临港产业园铁路等铁路专用线建设。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5.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扩大“锂电”和“氢能”燃料电池应用,逐步向大型工程车辆推广应用。加大推进新增和更新的公交、出租、环卫、邮政、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车辆基本采用电动车,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电动车等。(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市政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6.继续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程。全面按期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完善老旧车辆淘汰鼓励政策,加大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淘汰力度,按期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老旧车淘汰任务。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7.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落实编码登记、排放检测、进出场登记等,消除冒黑烟现象。加快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15年以上的工程机械,鼓励具备条件的允许更换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8.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合理控制煤炭开发强度和规模,提高煤炭高效转化和利用水平。积极发展贺兰县、永宁县和灵武市余热利用,鼓励“煤-化-热”一体化发展。提高煤炭转化和利用水平,降低煤炭消费量,推进煤电机组节煤降耗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9.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鼓励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基本完成关停整合。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各县(市)区制定城市建成区外排放不达标的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计划,贺兰县加快谋划区域集中供热,争取在2025年前解决现有燃煤供热分散排污问题。(市市政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10.推进工业炉窑燃料清洁低碳化。巩固工业炉窑现有整治成果,加大各类炉窑无组织排放管控力度,新建涉煤工业炉窑建设项目必须要入园区,配套建设尾气综合利用和高效环保治理设施。全面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参与)

  (四)实施园区节能减排工程

  11.提升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的环境管理水平。引导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工业项目原则上必须入驻工业园区。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排放强度要求,拟建项目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强化园区不合规企业清理,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加快节能环保升级改造,开展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建设,巩固国家级示范园区建设成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12.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鼓励园区环保公共基础设施绿色化改造,推进集中供热(汽)、供电、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分类推动产业集群治理改造,加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探索“绿岛”等环境治理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保管家、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等模式,实行污染治理的专业化、集中化和产业化。推动工业园区能源系统整体优化,实施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蒸汽,推动园区分散燃煤锅炉淘汰并网、“煤改气”、“煤改电”。(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市政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13.实现工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开展全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现状评估,对工业污水厂的进水、出水浓度、水量、排污口位置、接管企业排污情况进行调查;围绕污水厂接纳废水水质特征、工艺匹配、运行情况、处理效果等开展综合评估,评估后不达标污水处理厂限期整改。因地制宜完善园区及企业雨污分流系统,推动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试点开展葡萄酒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灌溉的技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葡萄酒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五)提升城镇污染治理水平

  14.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合理规划建设服务片区污水收集管网,确保污水收集能力。结合老旧小区和市政道路改造,推动支线管网和出户管的连接建设,实施混错接、漏接、老旧破损管网更新修复,提升污水收集效能,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城镇要加快补齐处理能力缺口。人口少、相对分散或市政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加强污水处理厂长效监管、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卫健委、水务局参与)

  15.促进再生水循环利用。将再生水纳入区域水资源配置,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循环冷却、城镇绿化、生态补水、市政杂用。科学布局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及再生水调蓄等设施,确保再生水供需平衡、净化能力与调蓄能力匹配。加快再生水管网建设,积极申报创建全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市市政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参与)

  16.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加快补齐分类收集转运设施能力短板。全面推进焚烧处理能力建设,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的进水浓度、出水浓度、水量、排污口位置、接管企业排污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评估后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填埋场限期整改。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市市政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六)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7.有序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加快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开展无集中供热区域清洁取暖试点示范。推进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工作,因地制宜推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应用。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坚决遏制农村散煤“双替代”区域散煤复烧。(市政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与)

  18.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完善农村污水收集管网、集中治理设施建设与农村改厕有效衔接。落实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行,与供水、改厕、水系整治、农房道路建设、农业生产、文旅开发等一体推进,有效衔接。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维护简便、务实管用的治理技术和模式,分区分类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乡村振兴局等参与)

  19.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肥料化利用为重点,进一步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现有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加快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加强对配套设施建设、运行以及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加强畜禽养殖执法监管。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秸秆综合利用,加快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参与)

  (七)重点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20.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按照《关于批准发布<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等7项国家标准的公告》要求,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车辆涂料、工业防护涂料、建筑用墙面涂料、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和粘胶剂、清洗剂、油墨中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高度重视 VOCs的源头治理和安全管控,做好监督抽测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与行业特点,在印刷、汽车维修、建筑涂装、道路喷涂等涉VOCs产品采购和使用过程中,要求企业按照《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同时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参与)

  21.深化VOCs污染治理。实施炼油与石化、制药、农药等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一厂一策”行动。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控制要求,协同推进恶臭污染综合治理。持续开展低效VOCs治理设施提升改造,完成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的排查,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提升VOCs排放“三率”;完成有机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2.推动油气回收系统升级。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回头看”,巩固油气回收治理成果。根据实际情况对年销售量5000吨以上的在营加油站安装油气在线监控系统,适时推进城区油库退城搬迁。(市商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四、减排项目

  污染物减排项目分为重点工程减排项目和非重点工程减排项目。其中重点工程减排项目为减排佐证材料较为齐全、核算办法较为明确,能够满足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和信息化平台填报要求的项目,是完成银川市“十四五”及年度减排任务目标的储备项目。非重点工程减排项目作为重点工程的储备项目,在确保年度减排任务能够完成的情况下可用于新建项目区域削减替代。

  (一)大气污染减排项目

  加大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实施含VOCs产品源头替代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一厂一策”综合治理工程。开展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和清洁化改造,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开展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工程,开展农村散煤清洁化替代。实施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蒸汽,推动园区分散燃煤锅炉淘汰并网、“煤改气”、“煤改电”。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治理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实施铁路专用线建设工程。

  (二)水污染物减排项目

  加大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改造力度,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提升,推进再生水循环利用。实施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工程。梯次推进农村污水处理,统筹规划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推进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按照“十四五”期间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计划,落实好各项减排任务。银川市发改、工信、公安、住建、市政、交通、水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建立密切沟通与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减污降碳合力。

  (二)健全减排制度。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作为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结构优化调整、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推进实施重点减排工程,形成有效减排能力。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制度衔接,提升总量减排核算信息化水平。完善总量减排考核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总量减排监督管理,重点核查重复计算、弄虚作假,特别是不如实填报削减量和削减来源等问题。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县(市)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三)完善政策支持。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将低VOCs含量产品与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鼓励企业积极进行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标杆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生产、使用低VOCs含量产品的企业,优先推荐参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及申请绿色融资。加强环境经济政策改革,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督促落实差别电价、阶梯水价。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绿色金融支持,探索排污权质押贷款,拓宽减排服务企业融资渠道。加快推进排污权、用水权市场化交易,落实好环境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科技创新引领,支持重大减排技术列入银川市科技计划专项,着力推进减污降碳、环境治理整体解决方案。

  (四)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实施水、气、土及固体废物等立体防治。积极争取国家试验示范专项环保资金的支持。将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纳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通过奖励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工业企业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业固废利用、环保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加快推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转型升级。各级政府将减排工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对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等支持力度。落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水污染集中治理设施保障机制,提升长效化运行和维护水平。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基金,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污染减排。

  (五)倡导全民参与。各级政府要强化总量减排信息公开,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污染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及环境质量状况。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举报机制和激励机制,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污染减排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曝光惩治力度,监督、引导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积极治理污染,履行社会责任。

  附件:1.银川市“十四五”大气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项目清单

           2.银川市“十四五”水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项目清单

           3.银川市“十四五”大气污染物非重点工程减排项目清单

           4.银川市“十四五”水污染物非重点工程减排项目清单



  注:减排项目清单为谋划的“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方便减排工作推进,具体项目清单不主动公开。


同地区相关
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24年修订)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银川市城市管理局关于继续做好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
同行业相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