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2年度调整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2年度调整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吉人社发〔2022〕24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22-09-13生效日期:2022-09-13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和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确定范围

  (一)2021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人员。

  (三)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

  本通知执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和确定范围。

  二、调整和确定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14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04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94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84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74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54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907元的,再增加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9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5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14元。

  (四)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每月240元,二级伤残每月230元,三级伤残每月220元,四级伤残每月210元,五级伤残每月160元,六级伤残每月150元,七级伤残每月110元,八级伤残每月100元,九级伤残每月90元,十级伤残每月8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支付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日26元。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的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和确定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9月13日

同地区相关
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5年修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六条禁令的通告
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4年修订)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2021年修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蜡样芽胞杆菌风险防控指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克罗诺杆菌风险防控指南》的通知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同行业相关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蜡样芽胞杆菌风险防控指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克罗诺杆菌风险防控指南》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