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
为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确保国家和本市各项VOCs治理任务顺利完成,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工业VOCs深化治理
各单位要全面梳理2020-2022年期间辖区内企业开展VOCs综合治理项目,跟踪督促企业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VOCs治理“一厂一方案(2.0版)”的各项治理任务,以尽早发挥减排效益。8月-10月期间,按月调度和汇总企业治理任务进展情况(详见附件1),于每月5号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深化梳理VOCs减排项目
各单位要针对辖区内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排摸梳理,组织制定近期可有效削减VOCs排放的强化措施或应急减排措施,形成深化治理项目库(附件2),于2022年8月25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三、有序开展VOCs减排量核查工作
各单位要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立工作细化方案〉的通知》(沪环气〔2022〕240号)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沪环规〔2021〕17号)的要求,制定VOCs减排量核查计划,组织开展VOCs减排量核查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减排量核算,依托“一网通办”平台报送减排量核算报告、提交核查申请。各单位组织开展VOCs减排量核查工作,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做好减排量核查报告的审核和报送工作,具体进度要求为:2022年底前,各单位要完成2020年治理完成企业的核查任务和2021年治理完成企业50%的核查任务;2023年6月底前,各单位要全面完成核查任务。
附件:1. VOCs治理企业项目实施进度月报表
2. 各区、管委会VOCs深化治理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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