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5号)和《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21〕41号)精神,切实发挥保险机构事故预防和损失补偿功能,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保障建筑施工行业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权益,现就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责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推进建筑施工安责险的重要意义。
安责险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在综合分析工伤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和经验,提出的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安全+保险+服务”的制度模式。推进安责险制度,是将商业保险的风险专业化控制和风险保障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负责、市场运作的风险防控体系和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范长效机制,构建安全生产防范机制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在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进安责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确保行业安全发展的重要行动,有利于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认真做好建筑施工安责险的组织实施
(一)实施范围。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及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保障范围。建筑施工安责险的保险责任,包含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全部费用。建筑施工安责险的保障责任范围应当覆盖投保项目的全体从业人员并包含专业分包和劳务专业作业人员。建筑施工安责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影响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建筑施工安责险费率依据投保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浮动,考评结果为优良的应予以下浮,考评结果为不合格或无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的可适当上浮。具体以保险机构按要求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产品条款为准。
(三)承保机构。本省或在我省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且具备偿付各类建筑施工事故损失能力的保险机构,均可在我省开展建筑施工安责险业务。开展建筑施工安责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配备风险管理专业人员。鼓励保险机构采取共保方式开展建筑施工安责险业务。
(四)费率确定及保费提取。各保险机构的建筑施工安责险费率按照充分、公平、合理、稳定灵活、保本微利以及促进防损原则确定。建筑施工安责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由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投保,将建筑施工安责险相关支出列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工程项目税前造价,并计入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费在工程造价中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参加投标、签订施工合的同时应计取建筑施工安责险相关费用,发承包双方办理工程结算时,总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出具建筑施工安责险保费发票,经核对后可办理工程结算。
(五)项目参保。建筑施工安责险以项目为单位参保,投保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包含专业分包和劳务专业作业人员,由项目部自主确定承保机构。自发文之日起,所有新开工的建筑施工项目,必须在开工前完成投保,并在办理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供建筑施工安责险保单。
(六)责任限额。涉及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安责险的最低赔偿限额,原则上每人不得低于70万元,并根据本省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详见附件)。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全部费用的赔偿,承保机构与投保单位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七)保险期限。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期限为企业购买工程项目安全责任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
(八)保险理赔。建筑施工安责险投保单位发生事故后,承保机构应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启动预付赔款机制和核定损失,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赔款。承保机构应在投保单位报案后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次日将预付资金准备到位,5个工作日内向事故投保单位先行支付不低于估损金额80%的赔偿金,在事故结案后10日内全部赔付到位。杜绝因推诿扯皮、讨价还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九)保险数据归集。为了实时掌握建筑施工安责险的进展情况,各承保机构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信息化服务平台的通知》(青建工〔2022〕187号)要求,积极做好安责险数据向信息化服务平台上传归集工作。信息化平台数据为内部工作资料,各部门应做好保密工作。
三、加强事故预防服务
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保障制度,明确并落实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机构、人员的责任,完善质量和过程控制、机构人员管理、档案管理、投诉处理、评价考核等管理制度。
承保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机制,应当列支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用于协助投保单位开展事故预防、风险防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文明工地等创建工作,事故预防具体服务内容、服务频次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列明。承保机构可以依靠自身或聘请外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委托保险经纪人和委托工程监理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要求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主要协助投保单位和工程项目开展以下工作:
1.为投保单位员工、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3.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7.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承保机构要按照“专款专用”原则,每年至少为投保单位开展2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承保机构的技术服务不免除投保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保机构开展服务时,投保单位和工程项目应积极配合,并对评估排查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承保机构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承保机构每半年(当年6月底、12月底)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省应急管理厅报送事故预防服务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四、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建筑施工安责险工作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借助保险机构这一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监管,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管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建立安责险工作汇报机制,每半年(6月底和12月底)反馈当地安责险工作开展情况。
(二)履行主体责任,积极主动投保。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是施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举措,也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各施工企业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择优选择承保机构,积极主动投保。各地要引导施工企业将投保意外伤害险等与安责险属性相同的险种向投保安责险转换,避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
(三)加强督导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采取行政执法、检查巡查、工作督导等形式,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把是否按规定参保建筑施工安责险作为一项重点内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春季开复工检查和“双随机”检查中,将各地和各企业落实建筑施工安责险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对落实建筑施工安责险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对不参保企业进行信用扣分。
(四)加强动态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对承保机构的动态管理,推动承保机构发挥建筑施工安责险的主体作用,加强宣传、强化服务,积极协助企业和项目积极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对于突破费率标准范围、恶意竞争或在理赔过程中推诿扯皮、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承保机构,保险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
各地在推行建筑施工安责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原《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落实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0〕270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方案
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方案
工程
造价
累计赔偿限额/万
每次赔偿限额/万
每人身故/伤残限额/万
每人医疗限额/万
法律费用限额/万
救援费用限额/万
1000万以下(含)
500
累计赔偿限额的50%
≥70
≥10
累计赔偿限额的10%
累计赔偿限额的10%
1000万-5000万(含)
1500
累计赔偿限额的50%
≥70
≥10
累计赔偿限额的10%
累计赔偿限额的10%
5000万以上(含)
工程造价的30%(以整数计算)
累计赔偿限额的50%
≥70
≥10
累计赔偿限额的10%
累计赔偿限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