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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省非煤矿山“防风险、护安全、 保二十大”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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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应急〔2022〕163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9-14生效日期:2022-09-14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9月2日全国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省应急管理厅决定自即日起至10月15日开展全省非煤矿山“防风险、护安全、保二十大”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党的二十大是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继往开来,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途命运,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举国关注、举世瞩目。做好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是不容有失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直接检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严峻性和复杂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围绕“防风险、护安全、保二十大”这条主线,深入分析研判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协助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压实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严格落实非煤矿山上级公司近三年发生过事故、重大隐患较多、灾害严重、单班超30人或井深超800米、非煤基建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等非煤矿山的驻矿蹲点盯守制度,深入细致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严密管控重点地区、高风险领域安全风险,坚决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各类事故。

  二、精准分类实施排查整治。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应急管理部门要围绕三年行动治本攻坚,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动和金矿“洗洞”、顶板专项检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盐田开采企业等专项整治,按照企业自查、属地检查、分级督导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分级分类全覆盖排查整治,对照重大隐患台账清单,全面开展整改情况“回头看”,逐一现场核查,确保清零销号。对短时间不能整改到位的,要有安全保障措施,并派专人跟踪指导;对没有按规定整改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停产整顿。

  (一)共性排查重点

  1.查证照手续,看合法合规情况。是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查机构制度,看安全管理情况。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问责机制;是否根据企业实际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3.查资质资格,看外包工程情况。采掘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和人员资格;发包单位是否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矿山企业是否对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4.查台账清单,看机制运行情况。是否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及动态评估,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确定管控重点,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是否建立风险警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是否定期对存在风险的场所、环节、岗位开展隐患排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制定隐患整改方案。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查重点

  1.长期停产停工金属非金属矿山

  (1)是否建立健全包保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

  (2)是否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立即处置并及时上报。

  (3)对不需要通风排水的矿山是否采取远距离停供动力电、拆除提升设施、封堵井口等措施。

  (4)确需维持通风、排水、提升人员的矿山,是否制定并全面落实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等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是否严格落实人员上岗资格、设备检测检验、作业安全条件等要求。

  (5)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私自下井作业或借检维修之名行生产建设之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2.生产建设的金属非金属矿山

  (1)查基建矿山管理,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未批先建、不按设计建设施工、边建设边生产、不按基建顺序施工、随意压减基建工程量、超期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将采掘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行为。在通风和排水系统形成前,是否进行其他掘进作业。

  (2)查提升运输系统,看坠罐跑车事故隐患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斜井人车是否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

  (3)查顶帮和采空区管理,看冒顶坍塌事故隐患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采掘巷道应支护未支护以及支护不到位、顶板和两帮浮石处理不及时问题。矿区范围内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存在影响生产的大面积采空区;老采空区治理措施是否到位;新采空区是否按设计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地表塌陷区是否设明显标志和栅栏,警示标志和栅栏等是否完好;通往塌陷区的井巷是否封闭以及封闭是否完好有效。

  (4)查防灭火和消防系统,看火灾事故隐患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在井口和井筒内进行切割、焊接动火时,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落实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进行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

  (5)查防排水系统,看透水事故隐患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规行为。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超前探放水等专用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查通风系统,看中毒窒息事故隐患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是否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7)查爆破作业,看爆炸事故隐患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资格。是否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协议(合同),并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履行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送、装卸、存放、分发、爆破作业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8)查露天矿山,看边坡垮塌事故隐患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三)尾矿库排查重点

  1.排洪系统。排洪设施形状、尺寸、质量是否符合规程和设计要求,且可靠、畅通、有效;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等排洪构筑物是否存在变形、位移、破损、淤堵、渗漏等情况。

  2.坝坡管理。尾矿库初期坝、堆积坝的筑坝材料、内外坡比、排渗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尾矿坝的渗流控制措施是否确保浸润线低于控制浸润线;坝肩截水沟、坝面横纵排水沟是否保持完好、畅通。

  3.监测监控设施。尾矿库的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是否可靠、有效;库区是否设置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水位、警戒水位。

  4.生产运行管理。尾矿库是否严格执行安全设施设计、技术规程、年度作业计划进行排放、筑坝;是否存在超设计高度和库容超期运行现象;尾矿库调洪库容、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规定要求;尾矿坝是否存在异常沉降、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安全隐患。

  (四)选矿厂排查重点

  企业对新建、改建、扩建选矿项目是否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三同时”有关规定。是否组织制定并落实以防范机械伤害、坍塌事故为重点的选矿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三、大力惩治非法违法行为。一是要深刻吸取全国盗采事故教训,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压实县乡政府责任,督促建立“零报告”动态工作机制,加大对废弃矿山、已关闭矿山的抽查巡查力度,对发现的非法盗采案件或线索,要及时移送自然资源部门处理。二是要紧盯停产整顿矿、整合技改矿、即将关闭矿、基建矿等,采取突击夜查、节假日抽查、群众举报等方式,严厉打击假图纸、超能力、超强度、超层越界、不按批准设计施工、非正规开采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为。三是要建立健全与司法机关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大“行刑衔接”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持瞒报事故“零容忍”,凡是有瞒报事故线索,一律要调查核查;凡是初步核实属于瞒报的,一律提级调查或挂牌督办;凡是发现参与瞒报,涉嫌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大执法问责力度。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要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风险管控不到位、隐患整治不彻底,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开展不得力的企业,从严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对组织不力、执法不严格的要及时通报,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督查检查走过场、消极被动搞应付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针对极端天气的预报、预警、预防工作,督促企业开展应急演练,储备应急物资,强化极端天气下的安全防范措施,全面排查处于临河、傍山、临崖、城市易涝区,以及存在山洪、滑坡、坍塌、泥石流等灾害风险区内及其周边的工程项目和宿舍、办公室、仓库、围挡等临建设施;要切实加强值班值守,严格实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或是紧急情况,立即按要求报告,并及时有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于10月20日前将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省应急管理厅。

  联系人:徐志靓,联系电话:09716118753(传真)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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