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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关于切实加强 “二十大”期间矿山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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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矿安苏传〔2022〕8号

颁布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9-20生效日期:2022-09-20

江苏省、浙江省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刻汲取矿山典型事故教训,坚决防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全力保障党的二十大期间的矿山安全生产,现就切实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检查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点内容

  (一)开展非煤矿山爆破管理专项监察

  1.是否无爆破工程技术设计文件或文件不完整;是否根据爆破设计文件要求和场地条件,对施工场地进行规划,并开展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工作。

  2.矿山进行爆破作业,是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爆破工是否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上岗作业。

  4.是否制定爆破施工安全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制定爆破器材存贮、运输、试验、清退、销毁各项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5.装药前是否对炮孔、硐室、爆炸处理构件逐个进行测量验收,做好记录并保存。

  6.爆破工程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电线、起爆器、量测仪表是否经现场检测合格。

  7.起爆器材加工、起爆方法、起爆网路、装药作业、爆破警戒、爆后检查是否符合规定。

  8.爆破作业是否按爆破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爆破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9.爆破作业外包的,是否存在外包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违规转包分包,未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未纳入发包单位一体化安全管理等问题。

  10.是否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开展露天矿山边坡管理专项监察

  1.是否“半边山、一面墙”开采。

  2.是否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3.是否存在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4.是否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5.是否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边坡稳定性评价及监测是否符合要求。

  6.被雨水侵润的边坡是否在排除失稳坍塌风险后人员方进入。

  7.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是否进行在线监测;是否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8.边坡是否出现滑移现象。

  9.实施外包作业的,是否存在外包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违规转包分包,未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未纳入发包单位一体化安全管理等问题。

  10.是否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开展顶板管理和汛期水害防治专项监察“回头看”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顶板管理专项监察的通知》(矿安苏传〔2022〕5号)明确的三个方面内容。

  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汛期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矿安苏传〔2022〕7号)明确的五个方面内容。

  二、组织方式

  (一)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重点内容,结合本企业安全工作实际,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于10月10日前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并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对照重点内容,结合辖区矿山安全工作实际,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并将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纳入日常监管。

  (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将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将专项执法检查和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情况纳入对各地监督检查内容。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项工作部署,对党的二十大前及期间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检查再落实,采取超常规手段管控重大安全风险。要深刻吸取典型事故教训,认真研判分析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集中力量加大监管执法频次,聚焦非煤地下矿山事故多、透水事故多、基建阶段事故多、外包工程事故多等“四多”问题,盯紧地下矿山、基建矿山、停产停建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露天矿山、尾矿库“头顶库”等重点矿山,抓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等工作,确保党的二十大前及期间安全防范措施落地落实,坚决遏制透水、冒顶片帮、火灾、车辆伤害、露天矿山边坡坍塌、尾矿库溃坝等各类事故。

  (二)各地要组织开展重大隐患整治“回头看”,确保企业全面整改到位、清零销号,严防整治不到位引发事故;着重查处企业安全和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齐、以采代建(探)、不按设计施工和生产、外包工程只包不管、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好通报、督办、约谈、曝光、联合惩戒、举报核查等组合拳,用好《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法规武器,形成高压态势和强大震慑。要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集中治理,推动地下矿山企业强化前一阶段普查成果应用,集中人力和物力采取工程治理等手段首先治理水害隐患,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切实管控水害事故风险,严防透水事故发生。

  (三)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工作情况,分析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31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请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非煤矿山企业。

  联系人及电话:裴云龙,025-83332430;

  电子信箱:pyl_aj@js.gov.cn。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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