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发改〔2022〕610号)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环规〔2020〕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参评单位实行污水处理差别化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对象
我市范围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要求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单位。
二、实行标准
在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实行污水处理差别化收费。具体如下:
(一)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按照90%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对环保警示企业(黄牌)按照110%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对环保不良企业(红牌)按照130%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实行要求
(一)市生态环境局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15日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诚信企业(绿牌)、环保警示企业(黄牌)、环保不良企业(红牌)的名单(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辖区等),推送至市水务局和各供水企业,用于执行污水处理差别化收费。
(二)各供水企业收到企业名单后,应核对是否与收费系统内用户名(用户编号)一致。对于信息一致的企业,对其实施污水处理差别化收费。对无法查询到企业名称、地址等基础信息明显不符、单个企业对应多个用户等各种无法执行的企业名单,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水务局,由两个部门协商研究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各管理局、各区水务局协助落实。
(三)各供水企业应根据核实后可执行的企业名单,对相应企业的下月抄见水量执行污水处理差别化收费,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四、其他工作。
(一)各供水企业应做好台账管理,每月整理污水处理差别化收费有关情况,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水务局。
(二)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动态更新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三)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水务部门与各供水企业应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上述工作的落实。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