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应急局、自贸委应急局、象屿保税区安监局,各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通知精神,全面加强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加快建立市场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扎实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安责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应急管理局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应急规〔2022〕2号)、《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应急〔2022〕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文件通知要求,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提高对依法依规推动实施安责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切实加强安责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对辖区内高危行业企业全覆盖做好安责险政策解读和宣传,确保辖区内高危行业企业全覆盖投保安责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特别是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等工矿商贸使用或易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涉氨制冷的,或有限空间作业和喷涂等具有较高生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投保安责险。
二、依法推动,严禁市场垄断行为。坚持合法合规、风险防控、保障全面、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动安责险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不能将安责险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不能限制保险公司、经纪公司或共保体开展业务活动,也不能限制投保企业选择保险公司、经纪公司或共保体投保安责险,坚决防止垄断安责险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职能,规范事故预防服务。各承保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的要求,根据投保单位的风险类别、规模大小等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等事故预防工作。承保机构应当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按照不低于保费20%的比例据实列支事故预防服务资金,在服务过程中应当建立专门台账,每个保险年度及时足额列支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满足事故预防工作需要,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事故预防服务频次不少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规定的次数,确保事故预防服务覆盖所有投保单位。
四、规范从业,推动保险信息共享。各承保机构要及时收集承保、理赔、事故预防等数据,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注重宣传督导,收集汇总辖区内安责险工作开展情况及企业投保信息,待上级信息系统建成后,及时录入相关投保信息。
五、加强监督,强化保险责任落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投保情况的监督检查,自2023年7月1日起,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要加强对承保机构的监督,对发现承保机构无故拒保、事故预防服务落实不到位、事故预防费用投入不足、理赔服务不到位不及时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确保工作规范有序。
六、注重收集,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之前摸底调查、汇总上报的高危企业数量名单,收集掌握辖区内各企业安责险的承保机构、保额等投保情况,并于2022年12月20日通过金宏网将工作总结上报市应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