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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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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政办字〔2022〕119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10-21生效日期:2022-10-2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21日

山东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妥善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维护我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或造成50人(含)以上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和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1.4.2 统一领导,协同负责

  省政府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协调指导和救援善后等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协同应对。

  1.4.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

  1.4.4 依法处置,规范管理

  坚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不断提高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

  1.4.5 强化预防,平战结合

  做好常态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事故分析研判。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演练相结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物资、经费储备工作。

  2 省级组织体系及职责

  省级应急指挥体系由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组构成。

  2.1 省指挥部

  2.1.1 省指挥部组成

  (1)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

  (2)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3)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和事故涉及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1.2 省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启动(结束)应急预案,做出救援决策。

  (2)指挥实施应急救援。

  (3)调动省级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4)指导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及事故成因分析等工作。

  (5)及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部等汇报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事故和救援善后工作进展情况。

  (6)向公众、社会、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2.2 办公室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办公室负责承办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和省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

  省指挥部下设7个应急工作组。

  (1)现场处置组。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疏导交通和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省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等工作。

  (3)医疗卫生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省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装备、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申请和支持保障,统筹协调应急处置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办公、住宿、用餐等工作。

  (5)善后处置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牵头,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6)新闻工作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事故相关新闻发布和宣传、舆情监测与管控等工作。

  (7)专家支持组。由省公安厅牵头,指导开展现场处置、事故调查以及隐患排查等工作,参与制定应急方案。

  2.4 联合应急指挥部

  需要与外省份联合应对,或需部队、国家驻鲁机构参与救援、调查的,应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强化各项措施落实,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止事故的发生。

  3.2 预警响应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积极采取交通管制、设施维护等预防和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地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3 预警体系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平台,实现公安、交通运输、气象、卫生健康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级政府是应急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

  4.2 信息报告

  4.2.1 通讯联络

  省应急厅和省公安厅设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值班电话,并报省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4.2.2 报告程序

  (1)各级公安机关接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同时抄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2)各级政府接报后应当向上级政府报告,省政府接报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4.2.3 报告内容

  (1)初报内容:接警时间、发生地点、事故类型、伤亡情况等。

  (2)续报内容: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现场勘查处置情况、党政领导到现场情况、初步调查情况等。

  4.2.4 报告方式

  初报可采取电话口头上报的方式,续报采用网络、传真等方式书面报告。

  4.3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全力控制道路交通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4.4 启动响应

  4.4.1 预案启动

  接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后,省公安厅应当立即核实和确认事故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根据总指挥的指令,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总指挥可以视情主持召开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的通信联系,及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4.2 组织体系建立

  根据省政府指令,立即按照本预案建立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统一指挥,各司其责,迅速开展工作。

  4.4.3 现场施救

  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4.4 医疗救护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和设备进行支援,根据需要组织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4.4.5 安全防护

  严格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实施交通管制,加强救援人员个人安全防护,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4.5 恢复交通

  现场人员、车辆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一时难以排除隐患的路段,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管控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现场采访和新闻发布工作,并做好舆情监测和管控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舆情事件。

  4.7 特殊类型事故处置

  当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道路交通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泄漏、起火、爆炸等特殊类型事故时,同时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

  4.8 应急处置结束

  在各项应急行动结束、应急工作实施完毕、事故影响消除后,由省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各有关单位应及时补充应急所需物资和器材,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1.1 接待安置

  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负责救助受伤人员,接待伤亡人员的家属,做好安抚安置等工作。

  5.1.2 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的原则,先行垫付伤者抢救治疗费和死者丧葬费,并积极开展赔付工作。

  5.1.3 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条件的,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治疗费和丧葬费。

  5.1.4 事故处理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进行。

  5.1.5 总结备案

  及时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

  5.2 事故调查

  5.2.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5.2.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报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按照审批程序结案。

  5.2.3 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事故发生地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省级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各级预案,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省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参与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通讯录,确保处置行动能够快速、有效展开。

  6.2 技术保障

  建立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支持。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组织开展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救援等技术的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处置和救援工作水平。

  6.3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实施交通管制,指挥事故现场内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交通堵塞。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附近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保护。

  6.4 救援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为公安交警、消防救援等部门配备通讯器材、车辆、设备等应急救援装备,切实提高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6.5 医疗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保障医疗卫生设备齐全、物资充足,建立稳定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确保救援救治快速高效。

  7 监督管理

  7.1 宣教

  各级政府要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舆论氛围。

  7.2 培训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并建立定期常规性培训制度,广泛了解和熟练掌握应急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熟悉救援的程序,提升救援能力。常规性培训一般每年不得少于1次。

  7.3 演练

  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合成演习和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常规性模拟演练一般每年不得少于1次。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

  省公安厅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并报省政府备案。

  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8.3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1月18日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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