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安委会安全生产46条措施,引导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4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工作指引》,引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相关企业规范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相关企业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有效落实。
一、指导企业范围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应急直管工贸行业领域企业。
二、企业包保责任
各地要有效引导相关企业工贸行业领域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有效提升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的主体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是进一步压实企业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的重要措施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指导、推动相关企业明确具体包保人员责任,并认真落实。具体包保人员范围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具体操作负责人。
1.企业主要负责人层面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的第一责任人,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包保职责,可参照下列安全职责制定:
(1)组织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并指定对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包保责任的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
(2)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3)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
(4)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5)督促、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
(6)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企业技术负责人层面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由企业层面分管技术、生产设备的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分厂)层面的有关负责人担任。相关企业技术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包保职责,可参照下列安全职责制定:
(1)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完善控制措施,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组织定期对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有效、可靠运行;
(3)对于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限值标准的重大危险源,组织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直至风险满足可容许风险标准要求;
(4)组织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安全管理等情况,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变更管理;
(5)每季度至少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针对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前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定管控措施和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
(6)组织演练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操作责任人员层面
企业重大危险源操作负责人应由企业生产单元、储存单元所在车间、单位的现场直接管理人员担任,例如车间主任。相关企业操作人员对重大危险源包保职责,可参照下列安全职责制定:
(1)负责督促检查各岗位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督促重大危险源信息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检测报警装置、重点设施紧急切断装置、泄漏紧急处置装置有效运行;
(3)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作业安全管控措施;
(4)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5)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
三、企业日常管理措施
(一)强化培训教育。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工贸企业宜针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开展全面教育培训,采取集中讲座、专题学习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强化相关包保人员对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认识,深刻理解掌握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落实的要求。
(二)及时公告责任。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同时,建议相关企业写明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姓名、对应的安全包保职责及联系方式,接受员工监督(见附件)。
(三)强化日常管理。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工贸企业宜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履职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建议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对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
四、加强部门监管与指导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相关工贸企业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核销等工作,引导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指导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好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附件: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公示牌(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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