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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型柴油车远程监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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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环发〔2022〕17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公安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2-11-08生效日期:2022-11-08

各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

  为落实《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有关要求,推进《重型柴油车车载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实施,加强对重型柴油车远程监控,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重型柴油车安装联网工作。各市要认真学习《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国五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监控车载终端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自《技术规范》实施之日起,《山东省重型柴油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监控技术要求》(鲁环发〔2020〕18号)同步作废。

  二、建立健全“白名单”“黑名单”制度。建立重型柴油车“白名单”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判定条件见附件1),定期排放检验环节免上线检测,只需进行外观检验、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通过重型柴油车远程监控查询系统下载重型柴油车《免定期排放检验上线检测凭证》(样式见附件2),作为定期排放检验报告的附件。优化完善“黑名单”制度,将符合“黑名单”要求(判定条件见附件1)且经审核确认的重型柴油车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定期排放检验环节,重点检查并记录车辆车载终端通信情况;执法检查环节,重点核验车辆车载终端通信和OBD数据。“白名单”与“黑名单”管理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强化部门协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远程监控数据日常监管,守牢数据安全和保密底线;要加强对第三方技术支持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工作人员、第三方技术支持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公安部门对未取得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或《免定期排放检验上线检测凭证》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各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媒介,加强政策宣贯,充分调动车主积极性,自觉维护车载终端设备正常运行,营造“我为群众办实事、群众助力天更蓝”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刘宗昊,0531-51799067

  省公安厅      林泽培,0531-85122210

  附件:1.“白名单”“黑名单”车辆判定条件

  2.免定期排放检验上线检测凭证(样式)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公安厅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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