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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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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应急危化〔2022〕150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22-11-04生效日期:2022-11-0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决定对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延期、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变更注册地址、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和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变更企业名称等4个许可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具体见附件1)。上述许可事项审批层级为市、县级,告知承诺类型为承诺限期补齐补全。根据省政府安排,省厅制定了4个事项的告知承诺书文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书、申请人承诺书(具体见附件2-5)。为规范推行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告知承诺制改革要求

  一是各级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扎实掌握政策要求,并采取各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

  二是在审批过程中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指导申请人规范填报、提交申请材料,切实做到便民利企,提升群众和企业的满意度、获得感。

  三是实施分类办理,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对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定申请材料,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对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

  一是严格审核受理条件。申请人自愿按照告知内容提交申请材料,各级行政审批实施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其信用记录,符合条件的按照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办理。

  二是规范审查与决定程序。各级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关证照依法送达申请人,同时将信息同步推送至应急管理部门。涉及现场核查的,一律由审批前实施调整为审批决定后,统一由应急管理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实施。

  三是限期开展现场核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平衡的事项,原则上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核查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四是限期补齐补全。申请人应于7个工作日内,按承诺要求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提交材料,未提交材料或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第一时间告知应急管理部门。

  三、持续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推动线上线下业务融合,改造升级审批应用系统,实现一般审批程序和告知承诺审批程序“双轨制运行”,确保线上线下的事项、材料、流程、时限等标准统一、运行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统一。

  四、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强化社会监督,对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停止相关经营行为,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附件:1.《河北省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涉及应急管理领域事项(共4项)

  2.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延期告知承诺书

  3.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变更注册地址告知承诺书

  4.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告知承诺书

  5.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变更企业名称告知承诺书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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