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修改下列2件地方性法规
(一)删去《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二)删去《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
二、废止下列2件地方性法规
(一)《云南省信访条例》(2017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二)《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2005年12月2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修改的2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