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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2年修订)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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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22〕44号

颁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11-15生效日期:2022-11-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4 市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发布、调级与解除

  3.4 应急响应

  3.5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3.6 区域联动与部门联动

  4. 总结评估

  5. 检查监督

  5.1 事后检查

  5.2 社会监督

  6. 工作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通信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

  7.2 预案培训与演练

  7.3 预案备案与修订

  7.4 预案实施

  8. 附 则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湘潭市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有效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9〕68号)、《湘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潭政发〔2022〕2号)、《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潭政办发〔2019〕6号)等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湘潭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防范与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 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 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日常监测与管理,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4.2 加强预警,分级管控。加强各相关单位协调联动,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分析、预警、响应体系。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

  1.4.3 明确责任,社会参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实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市区、园区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直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下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下级预案包括县市区和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以下简称“应急减排”)、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本预案与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区域联动、应急协调、研判会商及总结评估工作;负责提出预警建议及相关信息发布,指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等相关信息。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宣传教育,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停课、停操等应急措施。

  市工信局: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更新重污染天气期间错峰生产、限产停产有关企业实施方案及名录;协助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监督重点排污工业企业编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情况;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企业错峰生产、限产停产落实情况执法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社会治安、交通管制、错峰运输和车辆限行工作,严厉打击编造传播网络谣言违法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安排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年度财政预算。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分析与评估,建立健全大气污染监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库;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 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牵头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督导县市区、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与实施;指导制定并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开展工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执法检查;指导农村地区开展秸秆禁烧相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大对汽车维修行业和港口码头的监管,强化公共交通运输应急保障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地区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各城市区、园区城市市容环境主管部门落实城市道路、建筑渣土运输、渣土消纳场等扬尘控制措施;负责督促各城市区、园区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对城区餐饮油烟、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和城市禁燃区禁燃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执法。

  市气象局:建立健全大气污染监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协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督导县市区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各地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编制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做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及总结评估工作。

  2.4 市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主要负责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与评估提供专家会商意见,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及对策建议。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并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完善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及趋势预测工作。同时,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市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当预测出现不利气候条件或监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时,应及时组织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进行会商,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2天(48小时)以内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不启动预警。

  黄色(Ⅲ级)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Ⅱ级)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Ⅰ级)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监测空气质量已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确定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收到省级预警或区域联动预警提示信息后,应结合实际污染情况确定相应级别或更高级别的预警。

  3.3 预警发布、调级与解除

  3.3.1 预警发布

  生态环境部门同气象等部门会商后,应及时将预警建议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研究符合预警启动条件的,指挥部办公室形成预警信息,提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黄色(Ⅲ级)预警、橙色(Ⅱ级)预警的启动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红色(Ⅰ级)预警的启动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时间、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范围或主要污染指标以及定性潜势分析。预警信息通过以下方式发布: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发布。

  (2)市生态环境局以电子公文、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职能部门发布,并通过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发布。

  (3)市气象局通过市气象局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

  3.3.2 预警调级与解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会商,实时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现状和潜势,适时提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调整、解除预警。

  (1)预警调级。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当预测污染持续时间和程度将达到更高一级预警条件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预警。下调级别由原级别批准人批准,上调级别由上调级别批准人批准。当预测发生在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中,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

  (2)预警解除。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依据批准权限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其中,黄色(Ⅲ级)预警和橙色(Ⅱ级)预警的解除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红色(Ⅰ级)预警的解除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3.4 应急响应

  3.4.1 应急响应分级及启动

  对应预警分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Ⅲ级)预警响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和红色(Ⅰ级)预警响应。发布预警时,同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各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3.4.2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当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2天(48小时)以内时,不启动预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启动健康防护指引,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3.4.3 黄色(Ⅲ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校、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可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倡导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按照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和面源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量。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加强对城区高污染排放车辆通行管控,并严格管控区域内其他货运车辆通行;开展重点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行驶;暂停施工场地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作业。

  施工工地、商品混凝土企业按扬尘源污染管控要求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各主管单位应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焚烧、露天烧烤、烟花爆竹无序燃放、餐饮油烟无组织排放等违规行为。

  3.4.4 橙色(Ⅱ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视情况暂停大型露天活动;中小学校、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2)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同黄色(Ⅲ级)预警应急响应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在黄色(Ⅲ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强化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火电机组中超低排放燃煤电厂优先发电,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超低排放机组优先发电。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每日7时至22时禁止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砂石运输车等工程运输车在城区二环线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通行;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洗煤厂、港口、物流(民生保障类除外)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施工工地、商品混凝土企业按扬尘源污染管控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3.4.5 红色(Ⅰ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视情况暂停大型露天活动;户外活动采取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视情况实施弹性工作制。

  (2)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同橙色(Ⅱ级)预警应急响应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在橙色(Ⅱ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强化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全天候禁止除市政维护、救援抢险及关系民生等事项外的柴油货车在城区二环线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内通行,200总吨以下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单壳油船停驶。

  施工工地、商品混凝土企业按扬尘源污染管控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有关企业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错峰生产限产实施方案要求,落实红色预警期间错峰生产、限产停产措施。

  3.5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3.6 区域联动与部门联动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与周边地区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收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区域联动预警提示信息后,及时通报并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

  重大活动期间,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总结评估

  预警响应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和针对突出问题提出的改进措施等。

5.检查监督

  5.1 事后检查

  在预警响应终止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单位应急响应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5.2 社会监督

  全市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公众参与机制,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各项工作实施情况及结果进行监督,提出改进建议。

6.工作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综合分析和应急处置队伍。

  6.2 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实施。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3 技术保障

  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提高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及趋势分析能力。建立健全市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6.4 通信保障

  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联络网络,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有效保障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7.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

  各县市区、园区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7.2 预案培训与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考核培训效果,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检验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能协调联动、预警信息发布、响应措施落实等情况,及时总结评估,进行针对性改进。

  7.3 预案备案与修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向社会公开。

  7.4 预案实施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有关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和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组织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作为各地各单位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8.附 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潭政办发〔20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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