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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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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22〕128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2-12-22生效日期:2022-12-2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22日

江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统筹推进我省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强基础、建体系、补短板、提能力、推治理、促创新,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筛、评、控、禁、减、治”为工作总体思路,深入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完成一批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筛查与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我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健全我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数据库、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依托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土壤专业委员会,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定期会商解决新污染物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按分工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职责,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我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建立完善我省新污染物治理横向协同推进、纵向协同贯通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成立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南昌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任务均涉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2.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制度体系。落实国家新污染物治理相关制度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等管理制度。加强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管理等相关制度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衔接。(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

  3.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持续开展我省化学品国际公约管控物质统计调查。落实国家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要求,在我省开展化工、造纸、医药、纺织等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针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完成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4.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逐步将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纳入我省生态环境监测内容,在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探索开展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环境调查监测试点;在部分开发区探索开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的环境调查监测和污染源监测试点。强化新污染物筛查技术、监测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新污染物调查监测技术水平,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我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5.落实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制度。以国家重点清单物质以及我省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本地特色产业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制定“一品一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持续推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基于国家各类管控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全面排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等管控物质的主要环境排放源,动态发布我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南昌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分类治理和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

  7.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辖区内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情况的环境管理监督执法检查,严格依法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8.严格落实淘汰或限用措施。全面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对我省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产品的企业,加快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工作;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根据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管理要求,加强进出口管控。按照国家要求加强新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禁止和限制管控,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管理。严格监督落实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加强对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鼓励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推进新污染物治理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结合,推广绿色化技术工艺装备,切实减少新污染物产生。将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纳入我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依法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落实《江西省“十四五”清洁生产实施方案》要求,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系统性清洁生产改造。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我省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积极培育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强化兽用抗菌药全链条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江西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全面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度。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管和养殖场(户)用药监管,积极引导饲料生产和规模养殖场使用兽用抗菌药替代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坚决遏制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菌药行为。2025年底前,我省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和《江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管理要求。推进我省药品追溯体系建设,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严格开展农药生产许可审批,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鼓励高效低风险农药替代和应用,落实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工作。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研发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推进农药减量控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强化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我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及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污染物协同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新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14.加强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逐步提升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处置能力。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对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设。

  15.探索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聚焦化工、农药、医药等重点行业,结合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结果,在部分开发区或重点企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促进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探索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科技研究力度和成果转化。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围绕新污染物治理技术需求,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全过程风险管控、区域治理技术研究,探索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态环境危害机理与风险防控技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进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和推广适用可行的新污染物治理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推动基础能力水平提升。加强我省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提升支撑保障能力。改善基层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专业执法装备。依托国家信息化系统,强化新污染物治理信息化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团队建设,定期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技术培训。(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依据本方案的相关要求细化工作举措,明确部门分工,推动工作落实。省直各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各牵头单位总结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2025年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执法监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新污染物治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加大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现场检查力度和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强化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执法监督。(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南昌海关、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研究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税收、价格等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充分利用已有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机制和治理资金,多渠道、多领域筹集新污染物治理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江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和科普教育。充分借助主流媒体、“双微”等融媒体平台,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加强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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