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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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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佛府〔2022〕16 号

颁布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2-12-24生效日期:2023-02-01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十四五”规划》《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等关于深化工业锅炉排放治理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佛山市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

  (一)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气锅炉建设项目,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浓度不高于 10 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不高于 35 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 50 毫克/立方米。

  (二)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在用单台出力为 6 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气蒸汽锅炉、容量为 4.2 兆瓦及以上的燃气热水锅炉和燃气有机热载体锅炉,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改建和扩建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其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三)如国家、省新出台的有关燃气锅炉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严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四、附则

  (一)本通告由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告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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