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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部分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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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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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01-29生效日期:2023-01-29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2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我省大冶市、阳新县等2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和恩施市、大冶市、监利市、宣恩县、利川市等5个农用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区域

  大冶市、阳新县、恩施市、监利市、宣恩县、利川市行政区域。

  二、执行行业

  铅、锌工业企业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中大气污染物: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特别排放限值,水污染物: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镍、总砷、总汞、总铬特别排放限值。

  铜、镍、钴工业企业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大气污染物:颗粒物、砷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特别排放限值,水污染物: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镍、总砷、总汞特别排放限值。

  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大气污染物:颗粒物、铬酸雾、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特别排放限值;水污染物:总铜、总锌、总砷、总汞、总镉、总铅、六价铬、总铬、总镍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起始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须执行上述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已建成投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建设项目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提标改造,执行上述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四、其他事项

  1.通过修订排放标准规定或标准修改单变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与相应公告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

  2.国家、省对以上行业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限值有更高要求时,按相关要求执行。

  3.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4.执行区域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强企业监管。对未达到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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