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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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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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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02-19生效日期:2023-02-19

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本轮全省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2年12月1日—2023年6月15日,其中3月1日—5月31日为高火险期。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规定调整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按照程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高火险区由县级以上政府划定,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封山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爆破等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用火申请,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按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并设置防火警示牌和“防火码”。进出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应当依法接受防火检查并扫码登记,严禁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面推行林长制,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责任,强化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联防联控责任,落实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责任到人、防控到位。

  五、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科学扑救准备。坚持“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属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火灾及处置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省 长 王予波
  202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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