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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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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厦府办规〔2023〕2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3-02-23生效日期:2023-03-01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管理,促进建筑废土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根据《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一)市、区建筑废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渣土办)要加强对建筑废土管理的统筹协调,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布置工作任务和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各成员单位明确分管领导及联络员,并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二)市、区渣土办要建立建筑废土处置通报和考核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建筑废土处置工作情况。

  (三)市渣土办要进一步提升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废土综合管控平台(以下简称管控平台)功能,全面准确掌握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废土的产生、消纳数量,并分辖区、分行业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和各重大片区指挥部要充分利用管控平台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建筑废土处置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建筑废土运输

  (一)市建设局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实施建筑废土运输核准制度。

  (二)市建设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执法局研究制定智能型建筑废土运输车辆的相关技术规范。鼓励建筑废土运输企业使用智能化、电动化运输车辆。

  (三)本市房建市政、交通、水利、港口、园林绿化、电力、燃气等涉及拆除、填海造地、道路维护和场地平整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在处置建筑废土(含土方场内转运)时,应按规定选择依法核准的建筑废土运输企业及车辆进行运输。

  (四)依法核准的建筑废土运输企业可根据本市建筑废土处置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智能型建筑废土运输车辆,满足建筑废土运输需求。

  三、优化建筑废土土方平衡方案

  (一)市建设局依托管控平台收集汇总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废土处置数据,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废土的全过程监管,会同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协调推动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加大土方平衡统筹协调工作力度。市建筑废土站负责现场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土方外运情况和外运结束后进行完工核销,并完善检查工作台账,对未如实填报土方外运数据的责任单位依法纳入信用记录。

  (二)各区政府、各重大片区指挥部牵头,会同市资源规划局等部门,全面掌握辖区、片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根据辖区、片区的地理地形,编制辖区、片区土方平衡方案,从规划源头减少土方产生量,统筹辖区、片区土方平衡利用。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代建)单位应按规定申报项目建筑废土处置信息,并负责牵头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合理规划安排项目建筑废土外运和消纳,科学利用项目红线内空地,采用优化设计、堆坡造景等方式减少土方外运量,加强项目土方平衡。

  四、强化落实建筑废土管理主体责任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代建)单位对建筑废土的产生、运输、消纳全过程负总责,牵头建立并督促落实工程项目建筑废土产生、运输、消纳台账管理制度,制定项目土方平衡方案,加强项目土方平衡。

  (二)监理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建筑废土管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和建筑废土运输企业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废土管理各项措施。

  (三)施工单位按规定选择依法核准的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建筑废土运输,依法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做好工地围挡设置、出入口路面硬化,配置规范的冲洗设施和设备,配备建筑废土管理人员,加强对车辆进出和废土装载作业的管理,设立建筑废土产生、运输、消纳台账和进出冲洗台账。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并经检查登记后方可出场,确保做到规范装载、密闭覆盖、净车上路。

  (四)建筑废土运输企业应使用符合要求的车辆进行运输,并严格落实建筑废土产生、运输、消纳台账管理制度,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废土运输至合法的消纳场所,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密闭覆盖,不得随意倾倒、滴撒漏建筑废土。确需在禁行时段、路段通行的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货车通行证(码)。

  (五)建筑废土消纳场地运营单位对消纳场所依法实施封闭管理,硬化出入口道路,设置洗车台与高压冲洗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及保洁人员,对进出场车辆逐一冲洗,确保净车上路和保持场地及出入口清洁。

  (六)实行道路保洁分段负责制。因施工项目运输建筑废土污染工地出入口路面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洁;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行驶路线产生的路面污染由建筑废土运输企业负责;消纳场地出入口因运输建筑废土产生的路面污染由消纳场地运营单位负责。

  五、严格落实监管职责

  (一)市建设局负责依法查处将建筑废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废土运输企业运输、未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进行建筑废土外运或消纳、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废土运输和施工现场未落实净车上路、密闭覆盖、文明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等违法行为;督促建筑废土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托管控平台加强对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运行轨迹的实时管控,完整记录运行轨迹,并与执法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助机制。

  (二)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废土运输车辆加宽、加高货厢栏板等非法改装、超速、超载、无证驾驶、遮挡污损号牌、违反禁止和限制通行规定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市交通局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废土运输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超限运输、公路污染等违法行为;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会同市建设局监管建筑废土运输企业和车辆;督促交通工程项目按规定使用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废土运输企业和车辆,落实施工现场规范装载、密闭覆盖、净车上路等各项措施。

  (四)市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不按指定地点随意倾倒建筑废土、车辆未按规定密闭、建筑废土运输过程滴撒漏、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消纳场)前未冲洗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五)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厦门港口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使用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废土运输企业和车辆,落实施工现场规范装载、密闭覆盖、净车上路等各项措施。

  (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废土运输车辆尾气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七)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落实建筑废土处置各项工作要求。

  (八)市资源规划局配合市建设局开展全市建筑废土消纳场所相关规划等工作,协助各区政府、指挥部从规划源头落实辖区、片区土方平衡等相关工作。

  (九)市应急局负责依法开展涉及建筑废土管理的安全生产较大事故调查等工作。

  (十)各区政府牵头开展本辖区内的建筑废土管理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工程项目信息及建筑废土产生、消纳数量,推进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统筹做好辖区土方平衡利用;督促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含拆除工程)按规定使用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废土运输企业和车辆,落实施工现场规范装载、密闭覆盖、净车上路等各项措施;研究制定本辖区拆除工程、小散工程、建筑装修工程等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机制和实施细则;结合辖区内的消纳需求,规划设立建筑废土临时中转场;加大对厢式牵引车、农用车、非法改装车等未依法核准车辆的整治力度。

  (十一)各重大片区指挥部应科学规划建设时序,会同资源规划部门从规划源头减少土方产生量,统筹加强片区内项目土方平衡利用。

  六、严格执法和加强监督

  (一)市建设局牵头制定建筑废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依法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规范建筑废土处置行为。

  (二)建设、交通、水利、港口、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源头管控,对使用未依法核准的运输企业,以及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装载不规范、车身不整洁、未净车上路、发生滴撒漏现象和扬尘污染等违反建筑废土管理规定的行为,采取行业监管手段依法处理。

  (三)建设、公安、交通、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建筑废土运输管控,加大对使用未依法核准车辆、超速、超载、滴撒漏等建筑废土运输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需由其他责任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

  (四)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区建设、城管、资源规划、公安和镇(街)等相关单位加强建筑废土倾倒管控,加大对不按指定地点随意倾倒建筑废土、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市、区渣土办牵头建设、公安、交通、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相关部门指定专人配合,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六)市渣土办对外公布监督电话并开通微信公众号等通道,接受社会监督。

  七、切实提升建筑废土消纳管理和利用水平

  (一)市建设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指导各区政府在辖区内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废土消纳场,推动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满足建筑废土消纳需求。

  (二)实行建筑废土资源化再生利用,鼓励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采用建筑废土综合利用产品,逐步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统筹做好辖区内拆除工程、小散工程、建筑装修工程等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实施分类筛选和减量化管理,并加强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消纳的管理。

  (四)各区政府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辖区内合理规划建设建筑废土临时中转场并加强管理,满足辖区内中转要求。

  (五)相关区政府负责落实本区建筑废土消纳场的建设运营,充分利用本辖区内的废弃矿坑资源设置建筑废土消纳场所;推动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满足其消纳需求;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建筑废土消纳场的运营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管和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鼓励市区国有企业投资运营建筑废土消纳场和临时中转场,开展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管理的通告》(厦府办〔2018〕235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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