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效衔接国家、省、市新修订的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的通知》(粤交〔2021〕5 号)要求,对《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8年版)进行了梳理和修订,并制定了《珠海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清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市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适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年修订版)》《珠海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清单》(详见附件)自2023年4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珠交字〔2018〕449 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睿达 电话:8981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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