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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东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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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23-06-20生效日期:2023-06-2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东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2023年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YJGLJ-2023-033。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20日

东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2023年版)

  《东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由总则、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则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1.总则

  1.1(监管体系)各镇街(园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与《目录》要求,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及安全管理责任。

  1.2(规划要求)按照“统筹、调整、搬迁、聚集”的原则,科学确定化工行业发展定位和规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东莞市化工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和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新建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要求,禁止建设《目录》中禁止部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但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等涉及民生的)、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允许量)的配套项目除外。

  国家、省、市三级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和危险物品卸载基地外在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产业结构政策和《目录》要求逐步调整。

  1.3(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亲自推动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监督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企业要明确细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部门(包括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所有岗位、所有人员,并与奖惩挂钩。

  1.4(风险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许可企业应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资金投入保障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管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每天向社会公告安全风险,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不可控风险,应实施挂牌督办。

  1.5(本质安全)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持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目录》中限制和控制的危险化学品新建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市及相关主管部门现行的规范文件要求进行安全管理,提高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安全自动化控制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使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品替代有毒或高毒的危险化学品,研发推广使用无危险性、低危险性的原材料,加快淘汰危险化学品落后的工艺、技术、装备和过剩产能,提升产业工人的能力素质。

  1.6(使用环节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单位承运危险化学品,其使用和储存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1.7(生产、储存环节管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作业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对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场所和有较大安全风险设备设施进行规范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国家规定将生产区(含储存、装卸区)与非生产区用实体设施分开设置。

  1.8(运输环节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执行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运输时,应当将车辆动态监控终端接入交通运输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到本市公安机关办理相关通行证后,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运输区域、路段和时段要求行驶,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进入本市禁止通行区域。运输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具体的限行和禁行路线、时间以东莞市公安局的相关要求为准。

  1.9(化工园区管理)协调按照“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应急管理”五个一体化的要求,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加强化工园区项目准入管理,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水平,增强化工园区安全应急保障能力,促进化工园区安全发展。推动化工园区健全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每5年至少开展一次区域整体性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化工园区实施安全管理一体化。鼓励和支持化工园区开展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建设园区内外关键资源信息的智慧管理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应急响应系统等。

  1.10(经营环节管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1.11(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对列入《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应针对其产生安全风险的主要环节,在法律法规和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研究推进实施《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管控措施,并按照管控措施的要求进行安全管理。

  1.12(油气输送管道)油气输送管道的发展和建设应纳入城乡规划,从源头合理布局。加大在役管道的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管理、风险排查管控、隐患排查整治。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加大防泄漏、视频监控、实时检测系统及紧急切断等安全设施的投入,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及处置能力,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1.13(责任保险)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金融、保险机构通过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引发的金融风险。

  1.14(信用体系)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披露企业的违法行为信息,根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东莞),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1.15(电子标签)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采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手段,提升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

  2.全市禁止部分

  2.1《目录》中“全市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全环节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

  2.2禁止准入的危险化学品项目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2.3全市设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限行区域,具体的禁、限行路线以及禁、限行时间以东莞市公安局的相关要求为准。

  3.限制和控制部分

  3.1《目录》中“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中心城区区域允许生产、使用、运输、储存和经营;中心城区以外,允许生产、使用、运输、储存和经营“非中心城区(化工园区)(化工园区)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

  既未列入《目录》“全市禁止部分”,也未列入《目录》“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以及“非中心城区(化工园区)(化工园区)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只能以符合国家标准的试剂的形式进行流通,并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运输,使用和储存方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涉及国计民生的汽油、柴油、溶剂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新型燃料、制冷剂等和工业气体如氧、氮、氩、氨等危险化学品除外。

  3.2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严格控制和限制其储存和使用量,鼓励企业通过技术革新,减少现有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量,采用非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化学品、危险性低的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性高的危险化学品。

  3.3立沙岛化工园区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确需生产、使用、运输、储存和经营未列入《目录》“非中心城区(化工园区)(化工园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项目立项时一并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4.附则

  4.1《目录》所述的中心城区,范围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4个街道,具体范围参考《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

  4.2《目录》中“全市禁止部分”为负面清单,“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中心城区(化工园区)(化工园区)限制和控制部分”为正面清单。

  4.3《目录》所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是以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的生产。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列入禁止目录中的难以消除的副产物,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4《目录》中所述的试剂,是指单一包装单位液体不大于25升、固体不大于25千克包装,具体参考《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GB15346)》。

  4.5《目录》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时,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其他规定。涉及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到相应的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4.6本《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编制,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解释为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如有修订,《目录》作相应调整。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的其他危险物质应根据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

  4.7《目录》所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港口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不含危险化学品(不设储存设施)经营。

  4.8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本《目录》所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不含港区内的道路运输)。

  4.9本《目录》中的“储存设施”是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和场所。

  4.10本《目录》由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4.11本市将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目录化清单式管控方式,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调整《目录》,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12本《目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原《东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东应急〔2020〕52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1:全市禁止部分(74 种).pdf

  附件2: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520 种).pdf

  附件3:非中心城区(化工园区)限制和控制部分(1054 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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