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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排污登记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排污登记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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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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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环〔2023〕132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6-25生效日期:2023-06-25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排污登记与区域环评联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排污登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5日

深圳市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排污登记指引

  为加强排污登记与区域环评联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试点工作方案》(环评函〔2021〕76号)和《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深府规〔2022〕2号),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深圳市已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依据《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深府规〔2022〕2号)实施清单管理,且根据《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属于登记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

  二、主要依据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施行);

  2.《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9月1日施行);

  3.《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1月15日施行);

  4.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以下简称“管理清单”)。

  三、登记流程

  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平台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登记模块为业务办理-排污登记-申请登记。在线完成排污登记表填报并提交后,取得排污登记回执。

  四、登记内容

  排污登记表的内容包括排污登记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主要产品及产能等排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的名称及去向等信息。

  排污登记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排污登记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填报要点

  (一)核实准入要求

  根据拟开办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区域管理清单,核实排污登记单位行业类别是否满足“所在区域管理清单—单元综合管理要求”列明的上层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产业准入要求、功能布局要求对应的约束性/强制性指标要求等(如禁止引进“两高”项目、禁止在人居环境保护带50m范围内设置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单元等),如不符合则不可在该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准入要求,且根据《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属于登记管理的项目,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依法进行排污登记。

  (二)填报排污登记单位基本信息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

  (三)填报主要产品信息

  根据生产经营场所实际情况填写该表格,主要内容包括行业类别、生产工艺名称(如印刷、机加工等)、主要产品(如印制品、机加工件等)、主要产品产能(按照年产量填写)、计量单位(如吨/年、个/年等)以及备注(如有特殊情况可在该项说明)。

  (四)填报燃料使用信息

  使用固体和液体燃料10吨/年以上、气体燃料1万立方米/年以上须填写该部分内容,主要内容包括燃料类别(固体燃料、气体燃料、液体燃料或其他)、燃料名称(如原煤、天然气等)、使用量和计量单位。

  (五)填报涉VOCs辅料使用信息

  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其他易挥发有机溶剂使用量大于1吨/年以上须填写该部分内容,同时核实是否满足“所在区域管理清单—行业管理要求—污染防治设施”中对应的约束性/强制性指标要求(如涉及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深圳市及行业标准的原辅材料)。主要填报内容包括辅料类别(如油墨、涂料等)、辅料名称(如水性油墨、大豆油墨等挥发性有机溶剂)、使用量以及计量单位。

  (六)填报废气排放信息

  排污登记单位需根据《管理清单》行业管理要求核实所属行业的废气排放标准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相关要求详见“所在区域管理清单—单元综合管理要求—污染排放管控”及“所在区域管理清单—行业管理要求—污染防治设施”中对应的约束性/强制性指标要求(如有工艺废气产生的区域应设置废气收集系统,废气经净化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设置规范化的废气采样位置和采样平台,排气口高度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要求)。核实无误后填写废气排放信息。

  废气排放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废气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治理工艺以及数量。废气排放形式为有组织排放的,还需填写废气排放口名称(如有机废气排放口、粉尘废气排放口等)、执行标准名称(详见“所在区域管理清单—行业管理要求—排放标准”,管理清单未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顺序执行)、排放口数量等内容。

  (七)填报废水排放信息

  排污登记单位需根据《管理清单》行业管理要求核实所属行业的废水排放标准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相关要求详见“所在区域管理清单—单元综合管理要求—污染排放管控”及“所在区域管理清单—行业管理要求—污染防治设施”中对应的约束性/强制性指标要求,核实无误后填写废水排放信息。废水排放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废水治理设施(如综合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水处理系统等)、治理工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废水处理工艺,如“好氧生物处理法”等)、数量。废水排放口信息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放口名称(如综合废水排放口、医疗废水排放口、生活污水排放口等)、执行标准名称(详见“所在区域管理清单—行业管理要求—排放标准”,管理清单未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顺序执行)、排放去向(如“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xx水质净化厂”),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可在备注中注明。

  (八)填报工业固体废物排放信息

  排污登记单位需根据《管理清单》行业管理要求核实所属行业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及处置要求,详见“所在区域管理清单—行业管理要求—污染排放管控—固体废物”中的约束性/强制性指标要求(如危险废物应设置单独的贮存场所,分类收集存放,贮存场所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禁止与其它固体废物混存),核实无误后填写该部分内容。工业固体废物排放信息主要内容为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废手套、废油墨、清洗废水等)、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去向(需明确是处置还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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