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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扬州市公园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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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颁布部门: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8-10生效日期:2023-08-10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扬州市公园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6月27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扬州市公园条例》《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根据上述决定作相应修改后,在扬州人大官方网站和“扬州人大发布”微信公众号重新公布。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 8月10日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扬州市公园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3年6月27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扬州市公园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中的“刻划”修改为“刻画”。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有组织地利用涂写、刻画进行宣传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一款改为第三款,删去该款中的“第一项”。将第二款改为第四款,删去该款中的“第二项”“第七项”。

  将第三款改为第五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对《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单位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影响市容环卫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将第二项中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修改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二)在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的“责令停产停业”后增加“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对《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该句前面的逗号改为分号。

  (二)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修改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三)删除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限期”“逾期不改正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公园条例》《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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