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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区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区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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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8-23生效日期:2023-08-23

各市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全区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3年8月23日

全区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安委会《全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贯彻落实广西市场监管“1145611”工作思路,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系统治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以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问题管网、问题环境等七个问题排查为重点,聚焦燃气气瓶生产、充装、检验,以及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生产、流通,全面系统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底线。

  ——坚持规范监管、压实责任。依法依规实施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强化分层分级管理,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末端发力终端见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数字赋能。加强数字技术应用,推进智慧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产品数字化安全监管能力,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建设和广西气瓶信息追溯管理平台运用,依靠数字赋能提升产品本质安全水平。

  ——坚持打建结合、标本兼治。抓紧排查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环节的突出问题,严格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用惩戒力度,强化震慑效应。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燃气器具质量安全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广西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生产、气瓶充装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强化对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安全监管(质量监管处牵头负责,各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落实,不再列出)。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每月更新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信用监管处、质量监管处负责),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生产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生产和检验设备、生产场地和设施、采购记录、进货检验、生产记录、出厂检验、不合格品控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单位要严格检查其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情况(质量监管处负责)。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照本年度7月底前已开展监督抽查的企业名单,查漏补缺,开展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将二甲醚作为重要检验项目之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液化石油气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进行100%覆盖质量监督抽查;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住建部门的协同合作,摸清燃气经营许可证获证名单,进一步加大液化石油气配送点抽查力度;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进行100%覆盖抽样检验,发现存在“问题气”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质量监管处、广西质检院负责),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综合执法局、审批处、信用监管处负责)。

  2.严格燃气气瓶充装环节监管(特设处牵头负责)。各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辖区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规范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一是亮证管理。检查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证、营业执照、作业人员证等证件证照。要依法责令关停未经许可从事燃气充装的单位,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处、信用监管处负责)。二是充装行为。检查气瓶充装追溯系统是否有效运行,是否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气瓶智能化识别充装,是否有完善的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是否经消防验收合格。对充装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撤销、注销充装许可证(特设处、审批处负责),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处、信用监管处负责)。三是气瓶登记追溯管理。检查所充装气瓶是否由本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已赋唯一的充装追溯码(特设处负责)。严厉查处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瓶、不合格瓶、报废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和未按要求送检气瓶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特设处、综合执法局负责),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处、信用监管处负责)。四是气瓶报废管理。建立报废清单,对检查发现液化石油气瓶气相阀无自闭功能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一律清除。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特设处负责)。五是对充装单位充装口袋码、滚动码和无码充装及充装不合格气瓶等各类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依托“铁拳”行动案例曝光机制等宣传渠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综合执法局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瓶、灶、管、阀等产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严格燃气气瓶制造环节监管(特设处牵头负责)。各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辖区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一是检查许可情况,检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二是检查人员管理,是否书面任命质量技术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等相关技术人员的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三是检查生产档案,型式试验、监督检验资料是否齐全,最近一次评审提出的整改项目是否均已按要求整改并复评合格。四是检查生产情况记录,现场抽查生产记录和成品仓库中的产品,是否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生产的情形。五是检查追溯管理,检查是否及时上传气瓶生产信息至广西气瓶追溯管理平台。六是检查制造代码,生产的气瓶是否凹印充装单位的代码(特设处负责)。要及时依法查处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气瓶阀门生产的企业;对气瓶制造单位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问题瓶”、气瓶阀门的,在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出口加装转换接头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特设处、综合执法局负责),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处、信用监管处负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执法局负责)。

  2.严格燃气气瓶检验环节监管(特设处牵头负责)。各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辖区液化石油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加大对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力度,一是检查气瓶检验机构核准证、营业执照和检验人员持证情况。持证人员是否已办理执业公示、是否存在使用无证人员开展检验工作情况。二是抽查气瓶检验报告。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是否及时上报检验工作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是否对检验不合格气瓶进行报废去功能化处理。三是检查气瓶阀门更换是否符合国标要求。四是检查气瓶检验机构信息化。是否建立了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是否按照要求及时向广西气瓶追溯管理系统上传检验数据。对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未更换符合要求的气瓶阀门,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冒充签名、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特设处负责),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处、信用监管处负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执法局负责)。

  3.对“问题瓶”进行严厉查处(特设处牵头负责)。一是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气瓶充装企业,强化重点监管,对发现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黑气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等“问题瓶”立即查封扣押(特设处、综合执法局负责),将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充装单位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处、信用监管处负责)。二是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特设处负责)。三是对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重点查处气瓶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等在生产、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综合执法局负责),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综合执法局、信用监管处负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执法局负责)。四是销售单位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燃气气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网监消费处、综合执法局负责),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综合执法局、信用监管处负责)。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网监消费处、综合执法局负责)。

  4.对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和网络经营者进行全面摸排(质量监管处牵头负责)。对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排,建立生产销售单位、网络经营者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详细记录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产品执行标准、法人、执证信息、联系人等信息(质量监管处、网监消费处负责)。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加快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建成前,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名录,名录必须真实、准确;待平台建成后,要及时将生产和销售单位及相关质量安全信息录入信息平台(质量监管处、科信处负责)。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强化重点监管(质量监管处、信用监管处负责)。

  5.加强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全覆盖监督抽查(质量监管处牵头负责)。加大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投入,对生产单位进行全覆盖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下架、查封、扣押,对已销售的产品开展追查;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加大不合格产品曝光力度,将不合格信息通报住建、商务、应急、消防等部门,加强联合监管;加强不合格单位约谈、提醒、告诫,督促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产品质量管控。建立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快速应对机制,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在专项整治期间,每日登陆e-CQS系统查收不合格信息,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在收到监督抽查初检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后处理,保留每一处理环节的佐证材料,做好记录,确保工作闭环,并及时将相关后处理材料上传e-CQS系统(质量监管处、综合执法局、广西质检院负责)。

  6.加强燃气器具经营环节监督检查(质量监管处牵头负责)。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经营店开展地毯式巡查,督促指导销售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台账制度,指导销售单位如何索证索票,如何查看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产品标签标识、燃气灶管阀等产品关键质量部位等。以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燃气用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是否为使用年限不低于燃具判废年限的专用燃具连接软管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依法处置(质量监管处、认证检测处、综合执法局负责)。要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网监消费处负责)。销售单位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质量监管处、网监消费处负责),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综合执法局负责),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综合执法局、信用监管处负责)。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网监消费处、综合执法局负责)。

  7.对移送的“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质量监管处牵头负责)。对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要对其生产销售单位进行溯源管理,立即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对经核实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单位,立即开展监督抽查,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频次(质量监管处、认证检测处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综合执法局负责)。加强宣传引导,向销售者发放宣传单,以通俗易懂的图文表述,指导销售者学习灶、管、阀相关质量知识,提高销售者质量意识,严把进货关。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提示,开展产品质量安全“进社区、进校园、进乡镇”宣传教育活动,展示灶、管、阀实物,通过真和假、优和劣的实物对比,引导单位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监管处、认证检测处、宣传处,广西质检院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燃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监管(特设处牵头负责)。严格实施燃气压力管道相关许可制度,加强对全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企业监督检查(特设处负责),督促企业依照安全技术规范落实压力管道元件逐批监检和年度监检以及型式试验要求,从源头上严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关。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实施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广西特检院负责),对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罚(综合执法局负责),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特设处、综合执法局、信用监管处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制度(特设处牵头负责)。一是加强对全区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监督检查,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特设处负责)。二是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及时在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上更新管道基本信息、检验信息,构建管道信息动态管理长效机制(特设处负责)。三是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特设处负责),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处、信用监管处负责)。

  (四)加强监管执法薄弱环节排查整治。

  1.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一是强化压力传导,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着力加强燃气领域监管执法力度,对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的,通过督办、约谈方式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综合执法局负责)。二是强化行纪衔接。对有案不查的依据相关规定通报当地纪检部门(综合执法局负责)。三是强化交叉暗访督查。自治区局组织全区市局交叉暗访检查,市局组织全市县局交叉暗访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分别向当地党委政府、纪检部门、当地局通报(综合执法局负责)。

  2.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执法(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一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生产、销售燃气气瓶(含充装)、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行为执法办案力度,严格执法、有案必查(综合执法局负责)。二是强化大案要案查办,结合“铁拳·桂在真打”行动,强化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问题燃气相关产品的“打点断链挖源”式执法,发现案件案源线索,及时溯源,一查到底(综合执法局负责)。三是强化行刑衔接,既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从快从重打击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又要与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发现重大案件线索,提前提请公安机关介入,分享案情,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综合执法局、特设处、质量监管处负责)。

  3.强化办案质量,加强执法协作,整治工作整体推进(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一是加强信息通报。各级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所查处的问题产品信息通报,涉及外省的产品,逐级向自治区局综合执法局报送,由自治区局综合执法局统一向市场监管总局、外省局(厅)报告、通报。二是强化案件线索协查。案件线索上游协查单位要第一时间开展线索核查,强化综合整治,线索未清不放过,源头未挖不放过。三是强化惩戒力度。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教育规范一个行业。对重复违法、反复违法的经营主体,实施顶格处罚,以切肤之痛感受源于正义的惩戒(综合执法局负责)。

  4.加强案件查办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一是各地要及时分批公布查办的典型案件,以典型案件释放以案说法的影响力,以案说法、以案普法。二是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执法整治效果,曝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主体(综合执法局、法规处、宣传处负责)。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特设处牵头负责)。一是督促指导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督落实机制,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二是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配备持证充装作业人员和检查作业人员,充装人员和检查人员在同一工位须分设、不能兼任。三是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相关信息上传广西特种设备监管平台(特设处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质量监管处牵头负责)。督促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燃气灶具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生产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录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质量监管处、广西质检院负责)。

  (二)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持续开展燃气价格收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收取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及到期表具更换等明令取消的费用、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妥善处理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相关投诉举报(价检处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强燃气气瓶信息化追溯管理(特设处牵头负责)。应录尽录,智慧监管,全员赋码,智慧预警,实时监管。依托特种设备监管现有系统,提升燃气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建设和监管水平,全面推行燃气气瓶可追溯唯一编号、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同时协调气瓶生产厂家从出厂环节做好赋码工作,形成全链条的数字关联,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精准的气瓶信息追溯管理。各市要督促气瓶产权单位按照《广西气瓶信息追溯管理系统数据对接方案》(桂市监办函〔2021〕315号)规定的编码规则对气瓶进行赋码,自行生成二维码须与追溯码对应),并印制二维码标签固定在气瓶护罩内侧显眼位置(特设处负责)。利用AI技术构建监管追溯机制动态监测查询气瓶使用情况,并对辖区内即将到期气瓶实现动态监测到期预警等功能(科信处负责)。

  2.加强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质量监管处牵头负责)。依托广西市场监管核心数据库,建立起燃气器具企业库和产品库等专题分析库等,摸清辖区内燃气热水器、家用燃气灶、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生产单位信息,根据专题库通过AI技术分析和预警,督促和指导生产单位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并跟踪其产品销售流向,从销售端检查实施追溯的情况(质量监管处、科信处、认证检测处负责)。

  (四)完善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气瓶充装许可管理规定(审批处牵头负责)。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落实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加强鉴定评审机构监管,深入查找分析鉴定评审工作廉政风险点,找准问题根源,着力解决评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和牟取私利等问题(审批处负责)。

  2.完善监督抽查机制(特设处牵头负责)。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监督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大抽查频次(特设处负责);对违法违规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综合执法局负责)。

  3.严格燃气器具准入管理和完善定期抽查机制(质量监管处牵头负责)。根据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或者恢复生产许可的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严格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对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质量监管处、认证检测处、综合执法局、信用监管处、审批处,广西质检院负责)。

  (五)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1.配合总局完善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标准(特设处牵头负责)。配合总局完善燃气气瓶、燃气压力管道的生产、充装、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规规范(特设处负责);配合总局修订《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并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化处负责)。

  2.配合总局修订燃气器具相关产品标准(标准化处牵头负责)。配合总局修订《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器具产品标准,配合总局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提高燃气器具产品及配件安全要求。(标准化处、质量监管处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注重舆情,积极引导,正面宣传,汇集正能量。围绕“灶、管、阀”,开展产品质量监管业务培训班,加强对各级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管队伍业务水平。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等宣传介质,通过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标准、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加强服务,促进发展,寓监管于服务中,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大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人人懂安全、人人关注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社会氛围。(宣传处牵头,综合执法局、网监消费处、信用监管处、价检处、质量监管处、特设处、标准化处、认证检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

  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部署要求,以涉及燃气的瓶、灶、管、阀和充装单位为重点,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安全风险分析情况细化本地实施方案。在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进行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要采取“监督检查+专家”方式,完成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全覆盖排查,摸清底数、查清风险隐患。广西特检院、广西质检院要全力配合,派出相关专家参与基层监管部门检查排查。进一步深挖细查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复查复验,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执法打击力度,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运用12315投诉热线受理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监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适时分片区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同时,通过明察暗访的形式,对县、乡镇的燃气器具销售单位进行排查,对问题单位进行录像取证,并移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安全隐患。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通过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

  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法规标准和各项政策措施,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成立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李暄为召集人,成员由特设处、质量监管处、综合执法局、认证检测处、网监消费处、信用监管处、价检处、审批处、标准化处、宣传处、科信处、财审处、人事处、广西特检院、广西质检院、信息中心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组成人员集中办公。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处室,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地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将各成员单位落实此项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负责人和专班工作人员,依据任务分工,认真履职尽责,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工作衔接,增强工作合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

  (二)明确责任,确定任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全区工作方案,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各市、县市场监管局抓好贯彻落实,建立健全职责责任、任务清单、风险隐患、整治措施4个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领会国务院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和市场监管总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基层所对辖区内每个充装单位和气瓶检验机构开展网格化监管,实行责任到人制度,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切实把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要结合行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行风治理;要突出重点领域,深挖问题隐患,紧盯整改进度和质量;对排查整治不深不细或者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三)起底主体,底数全准。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方案,细化措施明确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8月31日前,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完成专班成立和动员部署工作,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整治要求传达到企业,摸清底数,围绕“燃气、气瓶、充装、软管、调压器、报警器、切断阀、灶具、热水器、管网”等的生产、批发、销售、经营、检测、证照,全面准确摸清核实具体企业、经营户,分类登记名册,全部入库监管。

  (四)排查隐患,狠抓整改。9月10日前,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完成自查。10月底前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完成对辖区内企业全覆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各类企业、经营户的责任清单、任务清单、风险隐患清单、措施清单。建立企业自查与外力核查及第三方抽查相结合,全覆盖无死角。建立并严格执行隐患问题限期整改、全面整改、彻底整改及销号制度。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11月底前要完成问题清单闭环整改。

  (五)规范执法,优化程序。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并按照“谁执法、谁处罚、谁列入”和应列尽列的原则,依法依规将违法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同时,按照“谁执法、谁处罚、谁公示”和应公示尽公示的原则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

  (六)创新方式,强化网监。重视电商、微商等新业态,创新网络线上监管新模式。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规范网络平台、企业主体的经营行为。坚持“线上线下监管一体化、网上网下职责相统一”的原则,重视对电商、微商等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部署工作要做到线上线下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同督查。依法规范网络平台、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形成线上线下全覆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七)抓好队伍,提升能力。抓好队伍建设,强化提升责任心、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一是强化执法培训。以“实战课堂”等形式普及执法技巧、执法技术。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培训至市、县局,各市局负责培训至县局、乡镇所。二是强化人才保障。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要积极配合交叉暗访检查人员的抽调工作,发挥执法人才的综合整治效果。三是分片区、分行业,开展法定代表人、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培训。四是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学习,普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知识点,不断提高监管队伍业务水平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

  (八)加强经费保障。一是保障监管执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执法抽样检验以及特种设备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资源条件监督抽查的经费。二是保障执法人员、监管人员能力提升培训、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宣贯培训经费和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培训经费,以及交叉暗访经费落实。

  (九)加强督导检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通过专项整治,力争取得可感知、可检验、可评判的工作成效,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验收考核。对各市进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各地要突出重点,树立典型,对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集中力量抓,既鞭策落后,又弘扬先进,以点成线,以线牵面。对于专项整治不扎实、不深入、走过场的,采取约谈、通报、问责等方式督促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效。

  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于2023年8月25日前将本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专项方案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专班。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2023年8月起每月25日前上报《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等附件1-6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梳理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在2023年11月、2024年6月、2025年1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专班。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工作专班联系电话:0771-5300982、5313863、5526572。

  附件:1.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

           2.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3.广西燃气相关“问题”产品违法信息通报表

           4.广西液化石油气和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

           5.广西液化石油气和燃气器具产品生产企业摸底调查表

        6.广西液化石油气和燃气器具产品销售企业摸底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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