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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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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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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规〔2023〕7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09-25生效日期:2023-11-01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保障上海市碳普惠体系规范、有序运行,根据《上海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沪环气候〔2022〕211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5日

上海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践行新发展理念,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保障上海市碳普惠体系规范、有序运行,依据《上海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碳普惠定义】本办法所称碳普惠,是指针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绿色出行、能源节约、资源循环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减碳行为,基于本市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进行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运用商业激励、政策支持、市场交易等方式,推动建立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正向激励机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碳普惠体系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基本原则】上海市碳普惠体系遵守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政策;遵循“目标引领、市场运作、精简便捷、惠民利企”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局是上海市碳普惠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上海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和监管等相关工作,包括配套政策制定、碳普惠方法学(以下简称“方法学”)管理、碳普惠减排项目(以下简称“减排项目”)和碳普惠减排场景(以下简称“减排场景”)管理等。
  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的碳普惠活动开展监督管理。

  第六条 【部门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与引导下,参与方法学开发、减排项目开发和减排场景建设,提供碳普惠减排量(以下简称“减排量”)、碳普惠碳积分(以下简称“碳积分”)的消纳渠道,拓展碳普惠碳信用(以下简称“碳信用”)的用途。

  第七条 【管理与运营支持】
  上海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减污降碳中心”)为本市碳普惠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开展方法学评估、减排项目及减排场景审核、减排量签发、碳积分管理等工作。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环交所”)为本市碳普惠运营工作提供支持,开展减排场景的对接、碳积分商城运营、减排量交易等工作。

  第八条 【专家库】市生态环境局组建专家库,对方法学、减排项目、减排场景及减排量申请等提供专家意见。

  第九条 【管理运营平台】依托“随申办”等公共信息平台,以“随申码”等城市数字化转型工具为服务载体,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等数字技术,建立上海市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以下简称“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用于方法学、减排项目、减排场景的管理,减排量和碳积分的签发、划转、转换、注销,以及碳信用的记录等。依托上海碳排放交易平台为各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减排量交易服务。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和上海碳排放交易平台实现系统对接。

  第十条 【碳普惠账户】碳普惠账户是各市场参与主体在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开立的账户,分为机构账户和个人账户。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可以开立机构账户,个人可以开立个人账户,用于减排量、碳积分或者碳信用管理。

  第十一条 【配套规则】依据本办法,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方法学开发与申报、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开发与申请、碳积分使用、减排量交易等配套规则。

  第十二条 【动态评估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动态评估机制,根据碳普惠体系实际运行情况,完善各项规则,优化管理流程。

第二章 方法学管理

  第十三条 【方法学开发】方法学包括减排项目方法学和减排场景方法学。方法学应当选取符合国家和地区生态文明政策导向,具有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等协同效益,有利于引导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的领域。

  第十四条 【方法学分类】依据方法学分类指标,结合科学性、可靠性、普惠性等原则,将方法学分为I类和II类。基于不同类别方法学签发的减排量对应不同的消纳渠道。方法学分类指标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方法学评估】方法学开发主体向市减污降碳中心提交碳普惠方法学文本等相关材料,市减污降碳中心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论证,经评估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方法学修订】市减污降碳中心可以根据碳普惠运行情况、建设发展需要等组织方法学修订。方法学开发主体或者使用主体可以向市减污降碳中心申请方法学修订。

第三章 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管理

  第十七条 【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开发】减排项目开发主体应当依据已公布的减排项目方法学开发减排项目,纳入上海市碳排放交易市场配额管理范围内的项目不得参与本市碳普惠。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应当依据已公布的减排场景方法学开发减排场景。

  第十八条 【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申请】减排项目或者减排场景申请主体应当在减排项目或者减排场景正式运行后向市减污降碳中心提交碳普惠减排项目申请表或者减排场景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减排项目或者减排场景申请主体可以是减排项目或者减排场景开发主体,或者受减排项目、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委托的机构。

  第十九条 【减排项目审核】市减污降碳中心组织专家对减排项目开展技术论证,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对于类型复杂的减排项目,可以组织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技术审查。

  第二十条 【减排场景审核】市减污降碳中心会同上海环交所对减排场景开展审核,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对于类型复杂的减排场景,可以组织专家对减排场景开展技术论证。

  第二十一条 【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实施】减排场景申请主体业务平台应当和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实现系统对接,并符合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数据接入的技术要求。减排项目申请主体或者减排场景申请主体应当依据本市已公布的方法学开展减排项目或者减排场景的运营、维护、监测、报告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跟踪评估】市减污降碳中心会同上海环交所对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运行情况组织开展跟踪评估,减排项目申请主体和减排场景申请主体应当对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减排项目、减排场景不得继续参与本市碳普惠。市减污降碳中心应当对依据异常数据获得的减排量和碳积分进行修正。

  第二十三条 【避免重复申报】减排项目申请主体、减排场景申请主体应当承诺不重复申请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不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

第四章 减排量签发、碳积分转换和碳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减排量分类】减排量分为项目减排量和场景减排量。项目减排量指经审核通过的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场景减排量指经审核通过的减排场景所产生的减排量。

  第二十五条 【项目减排量签发】市减污降碳中心可以组织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审核,审核通过后通过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签发项目减排量,原则上每年签发一次。减排项目申请主体申请减排项目的同时,可以同步申请签发首次项目减排量。

  第二十六条 【场景减排量签发】经个人授权的减排场景申请主体依据本市已公布的减排场景方法学核算相应减排量,并向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提供个人场景减排量数据。减排场景申请主体应当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市减污降碳中心应当依据本市已公布的减排场景方法学通过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定期向个人签发场景减排量。

  第二十七条 【场景减排量与碳积分转换】仅个人持有的场景减排量可以转换为碳积分,应当依据场景减排量与碳积分转换规则进行转换。

  第二十八条 【碳信用记录】根据各市场参与主体的减排量和碳积分的累积情况生成并记录相应碳信用。

第五章 减排量和碳积分消纳

  第二十九条 【减排量消纳渠道分类】依据I类和II类方法学签发的减排量均可以用于自愿减排市场交易、公益捐赠,也可以用于自愿碳抵消、自愿碳注销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据I类方法学签发的减排量可以用于上海碳市场配额履约抵销,抵销规则由市生态环境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减排量交易管理】符合有关规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等交易主体可以通过挂牌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参与减排量交易,也可以委托减排项目申请主体或者减排场景申请主体参与项目或者场景减排量交易。

  第三十一条 【自愿碳抵消】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等自愿购买减排量,用于抵消自身运营或者会议、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积极承担、履行社会与环境责任;鼓励减排项目、减排场景的开发主体和申请主体等各社会主体自愿捐赠或者注销减排量,形成低碳公益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鼓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自愿购买上海市碳普惠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

  第三十三条 【碳积分商城管理】鼓励有意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作为碳普惠权益提供主体参与搭建碳积分商城,丰富碳积分兑换权益的渠道,碳普惠权益提供平台应当和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实现系统对接。

  第三十四条 【碳积分使用】个人可以在碳积分商城、减排场景申请主体业务平台使用碳积分兑换商品、服务等权益。碳普惠权益提供主体可以向市减污降碳中心申请将个人兑换权益后汇集的碳积分转换成场景减排量,转换后的场景减排量可以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进行消纳。

  第三十五条 【减排量和碳积分注销】减排量和碳积分经消纳后注销,且不可以重复使用。

  第三十六条 【碳信用用途】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提供与碳信用挂钩的激励措施。

第六章 监督、激励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参与主体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进行处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等碳普惠参与主体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存在泄露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出具虚假、不实、出现重大错误的评估结果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信息公开】方法学、减排项目、减排场景、碳积分商城运营、减排量交易等相关信息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公众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对碳普惠参与主体的减排项目或者减排场景的管理、减排量交易等碳普惠体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激励措施】探索结合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对碳信用良好的企业、个人在评先评优、金融支持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碳普惠绿色投融资服务,为碳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优惠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开发基于碳普惠减排量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金融对低碳领域发展的引导和支持作用。鼓励企业、公益组织建立碳普惠专项基金,为上海市碳普惠体系可持续运行提供资金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术语和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碳普惠减排量:指依照经公布的方法学对上海市碳普惠减排项目或者减排场景所产生的碳减排效果进行量化,审核通过后在上海市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系统中登记的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碳积分:是由个人参与减排场景产生的减排量转换生成的,可以用于公益捐赠、自愿碳注销或者作为在上海市碳普惠指定平台兑换商品和服务等权益的凭证。
  碳信用:是基于机构碳账户、个人碳账户减排量或碳积分的累积情况形成的信用状况。
  减排项目: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项目业主实施的能够产生碳普惠减排量的项目。
  减排场景:指个人参与的衣、食、住、行、用等领域能够产生碳普惠减排量的场景。
  方法学:指用于确定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是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开发的依据和标准。
  减排项目方法学:指开发碳普惠减排项目、核算项目减排量的技术规范。
  减排场景方法学:指开发个人减排场景、核算场景减排量的技术规范。
  方法学开发主体:指开发碳普惠减排项目/场景方法学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等。
  场景减排量与碳积分转换规则:指个人持有的场景减排量转换为碳积分的依据和标准。
  减排项目开发主体:指减排项目的项目业主,包括但不限于减排项目产权所有者、具有委托协议关系的项目建设维护主体、项目投资主体等。
  减排场景开发主体:指为个人提供实施减排行为场所或者设施并承担减排场景建设与运维、数据记录等责任,并符合场景方法学要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
  碳普惠权益提供主体:指为个人实现碳积分权益兑换提供商品、服务等权益的减排场景开发主体或者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
  减排场景开发主体业务平台:指减排场景开发主体为满足个人低碳行为实施需求、提供开放的扩展接口以快速响应减排行为数据需求和碳积分权益兑换的系统平台。
  减排场景申请主体业务平台:包括减排场景开发主体业务平台或者存在委托关系的减排场景申请主体的业务平台。
  碳普惠权益提供平台:指碳普惠权益提供主体为满足个人使用碳积分的需求,提供开放的扩展接口以快速响应碳积分权益兑换、减排量和碳积分数据交互需求的系统平台。
  碳积分商城:指碳积分权益兑换的在线商城系统。

  第四十二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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