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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筑工地燃气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筑工地燃气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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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建质安〔2023〕462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9-05生效日期:2023-09-05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立即开展本市建筑工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沪建质安〔2023〕321号)要求,近期我委对全市建筑工地开展了专项督查行动,发现本市建筑工地在燃气及危险化学品使用上仍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个别建筑工地在使用燃气过程中安全隐患较为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工地燃气及危险品使用管理,提高建筑工地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及安全防范意识,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坚守安全生产防范红线意识

  工程参建各方根据《关于立即开展本市建筑工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沪建质安〔2023〕321号)要求,应持续做好建筑工地的安全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工作,抓紧抓实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高度重视燃气管道施工、建筑工地燃气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防范问题,全面落实建设单位安全首要责任,压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理单位现场监督责任,有效防范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整体平稳。

  二、吸取教训,切实强化建筑工地安全隐患防范措施

  (一)燃气管道施工安全管理。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强在既有管线周边施工时的组织管理,建设单位应提前向属地管道燃气企业查询地下管道燃气设施的信息资料,及时向施工单位进行管线交底,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的管线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前应标识管线走向线和开挖警戒线,过程中加强监护,如发生管线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能第一时间反应、处置,并及时上报工程监督机构和管线管理单位。

  (二)建筑工地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一是自发文之日起,涉及本市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类工程的工地食堂和生活区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二是建设单位牵头工程参建各方,加大对工地食堂和生活区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的重点排查力度,一旦发现违规问题应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退出场。三是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禁分包单位将液化(石油)气罐带入施工现场,一旦发现违规问题应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退出场。

  (三)建筑工地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工程参建各方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油漆等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贮存管理工作。一是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施工现场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二是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三是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暴晒的措施。四是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1.5m。气瓶用后应及时归库,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气瓶及其相关安全附件。

  三、强化监督,加大对在建工地的安全排查整治力度

  各工程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建筑工地燃气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的宣贯和检查力度,同时督促各建筑工地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管控。将建筑工地燃气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纳入日常监督执法和专项检查重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违反上述要求及违反相关标准规范操作行为的,应立即责令施工现场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违规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属地消防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处置。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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