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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检查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检查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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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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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中环规字〔2023〕2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8-29生效日期:2023-09-29

  备注:本法规试行一年。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检查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科反映。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9日

  (联系人:张新霞 联系电话:88823020)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检查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全面提高执法效能,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在日常监管中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建立生态环境检查“白名单”制度,形成生态环境差异化监管工作机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检查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是指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中,对我市经筛选符合条件纳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合称“企业”),优先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和加强正面激励措施的名单。

  第三条 白名单内企业按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管控情况划分成A类和B类。A类主要开展非现场检查,B类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检查白名单制度遵循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差异化监管和守法激励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

  第六条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健全本市生态环境检查白名单管理制度,明确纳入条件和程序、白名单有效期和差异化监管措施,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白名单企业的纳入、公开、调整等工作,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落实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等工作。

  第二章 纳入条件

  第七条 属于广东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直接纳入,并从其规定管理。

  第八条 纳入白名单的企业首先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守法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二)落实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近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第九条 入驻环保共性产业园的企业,其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实现集中治污的按照A类管理,未实现的参照第十条相关情况分类管理。另需同时符合生态环境管理上级部门提出的其他管控要求。

  第十条 未入驻环保共性产业园的企业,按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管控情况分类纳入:
  (一)排污单位按照锅炉、工业炉窑或VOCs分级名单,分情况纳入大气专项检查A类:
  1.属于锅炉、工业炉窑或VOCs分级名单中“优秀”级别企业(名单A级)的,主要排放口配备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生态环境局的监控设施进行联网;
  2.不属于锅炉、工业炉窑或VOCs分级名单中“优秀”级别企业(名单A级)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排放口配备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生态环境局的监控设施进行联网;
  (2)采取有效措施实时追踪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开关状态或与产污设备的联动状态,并与市生态环境局的监控设施进行联网;
  (3)针对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位配备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生态环境局的监控设施进行联网。
  (二)排污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实时记录及远传用排水信息,并与市生态环境局的监控设施进行联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水专项检查A类:
  1.废水纳入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的;
  2.废水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按要求申领排水许可证并从其规定管理;
  3.废水处理后直接排放的,对废水总排口与一类污染物车间排口配备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生态环境局的监控设施进行联网;
  4.零散废水转移处理的,对零散废水贮存设施配套视频监控与液位计量,并与市生态环境局的监控设施进行联网。
  (三)对固体废物贮存场所配备视频监控设备、智能称重设施,并与市生态环境局的监控设施进行联网,使用中山市固体废物在线监控平台进行危险废物贮存和出入库管理(形成出入库管理台账),纳入固废专项检查A类。通过考核验收的“无废工厂”,纳入下一年度的固废专项检查A类。
  (四)对各环保重点关注点位(含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水污染治理设施、废水收集设施、固体废物贮存场所)使用中山市企业环境自主管理平台进行常态化自检自查,分别纳入大气、水或固废专项检查B类。
  (五)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管控情况同时满足A类、B类纳入条件的,按A类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白名单:
  (一)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共性工厂、环保共性产业园公辅设施的企业;
  (二)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等级的企业;
  (三)上一评价周期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最差的企业;
  (四)近三年内存在通过偷排、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企业;
  (五)其他不适宜纳入的企业。

  第三章 白名单管理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筛选符合纳入条件的企业,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形成白名单,通过生态环境局官网等平台向社会征集意见,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征集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允许未在名单内但满足相关条件的企业填写企业自评申报表自行申报纳入,市生态环境局将对申报企业符合性开展评估。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向社会公开白名单信息如下:
  (一)企业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所属类别;
  (二)监督投诉电话。

  第十四条 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应每年定期公布白名单,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
  按照退出机制,企业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应及时将其移出白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执法方式

  第十五条 入驻环保共性产业园的企业,主要针对其所属园区管理机构/公辅设施进行现场检查,除“日常双随机”抽查外原则上不安排生态环境专项执法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未入驻环保共性产业园的企业,按以下方式分类执行:
  (一)对符合第十条第(一)、(二)、(三)款的企业,除“日常双随机”抽查外,安排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时,原则上针对各A类企业相应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开展非现场检查;
  (二)对符合第十条第(四)款的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多对各B类企业相应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安排一次生态环境专项执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除外。

  第十七条 白名单内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开展现场检查:
  (一)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发现企业存在环境问题线索,需进行现场调查的;
  (二)涉及群众举报投诉、网络舆情、媒体曝光、上级交办、其他移送环境问题线索的;
  (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现场检查的情形。

  第五章 激励与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纳入白名单的企业,采取以下正向激励措施:
  (一)审慎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组织政企交流活动时优先选择名单内企业。活动类型包括但不仅限于环保法律法规集中宣贯会议、企业环境管理痛点难点座谈、环保标杆企业经验分享等;
  (五)优先列入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评优评奖活动;
  (六)其他正向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白名单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其移出白名单:
  (一)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相关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不到位,在设备运行状况、监控数据质量、设备联网状态等方面存在问题,经指出后未及时处理或未有改善的;
  (三)常态化自检自查记录出现异常,经提醒未及时处理或有所改善的;
  (四)其他应当移出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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