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用地区
月
小时
一类
1990
20.1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城区,以及东兴市
二类
1840
18.6
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城区
三类
1690
17
各县、县级市(东兴市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