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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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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政字〔2023〕172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23-10-12生效日期:2023-10-12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2010元、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20元、18元。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21〕169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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