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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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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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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安办〔2023〕62 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10-16生效日期:2023-10-16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元旦、春节即将到来,为防范化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23〕120号)要求,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部署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全省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省醴陵市“7·1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稳定。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和应急部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分析研判全省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形势,聚焦重大安全风险防控,进一步压实各级负有烟花爆竹监管职责有关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依法全面清理、排查和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销毁处置和产品质量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

  三、整治范围

  1.全省范围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零售店(点);

  2.全省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销毁处置和产品质量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整治重点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三库”(成品总库、药物总库、危险品中转库);

  2.“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达标情况;

  3.分包转包、“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等安全专项整治情况;

  4.产品质量安全和流向登记、原材料存储安全管理情况等;

  5.混药工房抗爆间达标情况;

  6.1.1级工(库)房的防护屏障情况;

  7.涉药机械设备每日药尘清理、检查维护保养及记录情况;

  8.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9.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10.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用情况。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1.经营(批发)超标违禁烟花爆竹的;

  2.向零售店(点)销售专业燃放的;

  3.在许可范围以外地点存储、销售烟花爆竹的;

  4.配送烟花爆竹车辆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

  5.超量向零售店(点)配送烟花爆竹成品;

  6.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包括仓库安全设施、“四防”安全管理、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及产品质量安全和流向登记情况等。

  (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1.零售经营店(点)“下店上宅”“前店后宅”;

  2.建筑结构或安全距离不符合AQ4128-2019要求;

  3.将烟花爆竹产品存放在经营许可范围外的场所;

  4.超规格、超范围经营和超量储存;

  5.销售来历不明或不合格产品。

  (四)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未经公安部门许可、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或违反许可事项,一证多运、超量运输、中途转运,或利用公共交通车辆贩运烟花爆竹的;

  2.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

  3.无证经营、零售和超范围经营零售烟花爆竹的;

  4.生产、经营“假大空”产品和假冒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产品的;

  5.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的;

  6.流向登记不全且不能证明合法来源渠道的烟花爆竹的。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重点抓好四个方面:一是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燃放知识和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目的。二是抓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三是做好零售经营店(点)布局规划和许可工作。四是公安、应急和市场监管等部门采取联合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制贩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阶段(2024年1月至2月25日)。重点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安全监管工作,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重点环节的安全检查,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质量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阶段((2024年2月26日至3月15日)。重点抓好检查情况:“回头看”、零售经营店(点)烟花爆竹回收和储存安全监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要充分认清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认真落实好地方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县、乡(镇)两级政府“打非”责任,充分调动村委会作用,形成“打非”的强大力量,组织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村委会开展“拉网式”大检查,不留死角。

  (二)精准研判,管控风险。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早研究本地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政策,拟实施全面禁放、禁改限的地区,应提前2个月出台相关政策及配套安全措施,明确“禁限放”具体时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严防相关政策仓促出台,安全准备不足导致风险外溢甚至失控。生产地区监管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客观、准确研判市场需求,科学制定生产计划,防止盲目生产、超量储存。有关部门全面检查烟花爆竹现有库存情况,视库存量督促生产企业减产控产、经营企业减少进货,仓库达到核定储量上限的必须立即停产或者停止进货,严防产品积压和库存超标带来安全风险隐患。

  (三)突出重点,全面排查。各级各部门要突出烟花爆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认真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一线操作岗位,对排查发现的非法制贩,储存烟花爆竹重点村、重点户要重点盯守,重拳出击,露头就打。生产经营企业要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自查自改要做到风险隐患查严、查深、查细、查实,不留死角,不漏盲区,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明确责任、明晰措施、指定专人,明确时限,确保隐患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四)齐抓共管,加强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流向、运输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把生产企业复产安全关,对未完成对标改造提升和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用的,一律不得复产;公安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审查核发从事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相关资质,严禁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承运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关,加大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依法查处“假大空”、超标、违禁、伪劣产品行为。

  (五)压实责任,严格执法。各级各部门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强化行刑衔接,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诉,定罪量刑。对涉案企业非法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将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主体和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以案释法,以法震企。

  (六)舆论引导,群防群治。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报刊杂志、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广泛公布举报电话,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销毁处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抓安全的良好局面。

  请各地迅速将此方案精神传达到本辖区县(市、区)相关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并于2024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省应急厅危化处。联系人及电话:黄敏锐,027—87363035,电子邮箱:94180591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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