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监管,落实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
三明市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三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委编〔2021〕31号)《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闽建〔2022〕1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小散工程(以下简称“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免予办理或者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主要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二)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三)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设活动;
(四)既有住宅电梯加装(土建部分)、限额以下的外立面装饰装修和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
(五)各类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
(六)其他按规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施工许可限额予以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业主),是指投资进行小散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从事小散工程施工的具有相应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镇(街)网格化管理,以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和公众参与为辅,实现无盲区管控。
第六条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由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负主体责任,属地政府负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负协调指导相关违法行为查处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通过12345(E三明)热线等方式检举、控告、投诉小散工程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
(二)项目动工前按照本办法到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指导;
(三)应将信息登记、安全风险告知书、安全生产承诺书张贴在小散工程所在地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依规施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鼓励建设单位(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对小散工程实施工程监理。
第九条 承接小散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不得参与无许可或信息登记的项目建设,不得参与违法违章建设,应将施工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告知施工人员及施工影响区域内群众。施工前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当安排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三)严格落实对通讯、电力、供水、油气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市住建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指导全市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制定房建市政小散工程信息登记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三)协调指导房屋市政工程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 市城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全市城市道路、桥梁、路灯、城市排水、生活污水、市容环卫、园林绿化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协调指导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督促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三)制定城市管理小散工程信息登记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引,协调指导城市管理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属地职责:
(一)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信息登记内容,做好本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组织辖区镇(街)具体实施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二)组织制定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督促镇(街)及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小散工程管理职责,实现辖区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全覆盖管理和常态化监管;
(三)强化人员、经费保障,统筹组织镇(街)加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力量,建立健全对辖区镇(街)、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村(居)”]、专职安全监管员队伍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活动的激励机制;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鼓励建立小散工程信息化监管平台,探索建立小散工程全方位、全周期、全过程的监管模式,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小散工程线上信息登记和数字化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住建局、城管局依职责履行下列工作:
(一)协调推动镇(街)履行辖区内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指导镇(街)开展小散工程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小散工程安全管理相关业务培训;
(三)对镇(街)移送的小散工程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镇(街)履行下列属地职责:
(一)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收集汇总辖区小散工程登记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辖区小散工程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动态,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全覆盖管理和常态化监管;
(二)根据市住建局和市城管局制定的《信息登记指引》,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服务制度,组织和指导委托的村(居)和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小散工程信息登记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充实辖区村(居)安全监管员,建立辖区村(居)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可以通过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购买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力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人员、经费保障,确保工作质量和成效;
(四)根据市住建局和市城管局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引》,督促责任主体对小散工程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依法查处授权范围内小散工程违法行为;对授权范围以外的执法事项,及时移送相关行业部门依法查处;
(五)受理有关小散工程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六)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村(居)接受镇(街)委托开展下列工作:
(一)具体负责村(居)范围内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服务,将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安全生产指引等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
(二)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建立村(居)小散工程台账,负责收集汇总本村(居)登记信息和本村(居)范围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
(三)开展村(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实施小散工程活动;
(四)接受镇(街)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协助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一)根据所在镇(街)委托,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服务,配合镇(街)及有关部门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并定期将安全生产登记信息以及日常安全巡查信息上报所在镇(街),同时报备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
(二)将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安全生产指引等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
(三)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及时组织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施工;
(四)配合有关部门、镇(街)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四章 监管程序
第十七条 小散工程实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制度,由所在镇(街)具体负责。镇(街)可以根据以下情形委托辖区村(居)或物业服务企业受理信息登记:
(一)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外、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小散工程,可以委托辖区村(居)受理信息登记;
(二)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可以委托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受理信息登记。
第十八条 小散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应按照本办法办理信息登记,并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和安全风险告知书,未进行信息登记一律不得开工。
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
第十九条 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登记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属于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或其他许可的,告知信息登记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及时报送镇(街)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二)属于依法应禁止的违法建设活动的,告知信息登记人不得开工建设,并及时报送镇(街)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三)属于依法应当持证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对其持有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复印留存;
(四)属于其他不符合信息登记规定情形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由村(居)受理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的,村(居)组织属地专职安全监管员或者委托的机构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二)由物业服务企业受理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所在镇(街)可以委托其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日常巡查内容参照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第二十一条 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以下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一)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小散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业主)按照规定办理信息登记;
(二)发现小散工程生产经营者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整改;
(三)发现存在违法建设活动,或者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对属于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情形,拒不停止或者整改的,或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上报镇(街),由乡镇(街道)在其授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超出镇(街)职责范围的,由镇(街)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惩处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小散工程建设单位(业主),以及承接小散工程的施工单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有关部门、镇(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农民自建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