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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玉林市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试行)》的通知

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玉林市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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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11-07生效日期:2023-11-07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文件精神,市安委会研究制定了《玉林市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11月7日

玉林市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试行)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2〕70号)精神和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监管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推动全市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全市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认真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管控风险,消除事故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作目标

  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全市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第一责任人制度,班子有关成员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对防范化解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领导责任。形成严密的安全包保体系,推动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高质量发展。

  三、包保责任范围

  玉林市辖区内的全部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包括正常生产、基建以及长期停工停产未注销的。目前包保责任详见附表《2023年玉林市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一览表》。

  四、落实包保责任

  (一)政府领导包保责任。

  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市级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统筹把握全市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方向,协调解决全市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遇到的重大问题;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1.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负总责,组织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以及玉林市委市政府关于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2.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辖区内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盯紧企业实际控制人、出资人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集中约谈地采矿山企业和尾矿库实际控制人、出资人1次,面对面解决安全生产投入、产能优化、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建设以及全市地采矿山深度开采后逐步暴露出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采空区、地压、防治水和顶板管理等严重制约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3.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至少每年1次、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每半年至少1次带队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检查或调研,现场办公,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

  (二)企业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和主要负责人包保责任。

  企业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和主要负责人是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包保第一责任人。

  1.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到岗履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

  2.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矿长每月带班下井时间不少于10次,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少于10个工作日,每月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3.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落实极端天气停产撤人措施。

  4.建立健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五职矿长”,配齐配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把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5.加强对外包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 ”,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6.严格控制矿山生产规模,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等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通过的设计进行建设和生产,严禁“以采代建”,严禁超设计能力开采。

  7.严格落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顶板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T50218-2014)划定各区域顶板稳定级别,明确不同级别顶板安全管理措施。对未经矿山总工程师组织现场勘探确定为极稳定(I)或稳定(Ⅱ)级顶板的,一律严禁采取不支护措施管理顶板。

  8.尾矿库企业要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确保有效运行。湿排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等的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干式堆存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表面位移的在线监测。

  9.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确保上坝道路、通信、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

  10.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汛期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包保责任人要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厘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夯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台账,开展动态管理,确保措施有落实,推进有力度,联系包保有实效。

  (二)联合协作,完善体系。充分发挥乡镇、部门在属地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作用,涉及需要部门之间联合协作的,要及时报告属地人民政府包保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监管责任体系。

  (三)强化纪律,务求实效。要按照“联系包保不包办、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的原则,切实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问题,防止走过场和搞形式,全力推动企业安全发展。要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中央八项规定等要求。

  (四)加强信息公告,主动接受监督。包保责任人员的工作岗位调整的,相关企业应及时报告属地县(市、区)安委办进行变更,防止挂空和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市、县(市、区)安委会每年定期更新年度包保责任表,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告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


      附件.2023年玉林市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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