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科室、局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双“一号工程”,持续优化更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并在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等规定,我局制定的《南昌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领域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已经第20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现就执行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总体原则
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指导,保持严的主基调,持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稳增长、促发展。行使环境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
(一)合法合理
办案单位应准确把握适用“违法行为免罚”的条件,在法律法规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权力,综合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处罚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免罚范围。适用《免罚清单》的,办案单位应及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针对适用“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亦应当作出相应行政决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监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所有免罚情形都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守好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的安全底线,严厉惩处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三)包容审慎
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的,需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对免予处罚的当事人,办案单位应当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视具体情形依法采取必要的后处理监管措施,对再次违法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准确把握《免罚清单》的适用
(一)《免罚清单》适用于南昌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二)《免罚清单》所称免予处罚,包括警告等所有处罚种类。
(三)《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
(四)对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当事人有“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所列情形的,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不断探索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不予实施或者慎用行政强制措施。
(六)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
(七)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
(八)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免罚清单》的规定。
(九)本清单2023年 10月 20日起实施,《南昌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2年)同时废止。
附件:南昌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领域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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