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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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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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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南昌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2-01生效日期:2024-02-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南昌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24年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2月1日

南昌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处置原则

  1.5 食品安全事件定义

  1.6 食品安全事件分级

  1.6.1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6.2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6.3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6.4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7 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权限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指挥部职责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成员单位职责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5.1 综合协调组

  2.5.2 事件调查组

  2.5.3 危害控制组

  2.5.4 流调救治组

  2.5.5 检测评估组

  2.5.6 治安秩序组

  2.5.7 新闻舆论组

  2.5.8 专家咨询组

  2.5.9 善后处置组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联防联控

  3.1.1 信息归集

  3.1.2 隐患识别

  3.1.3 风险会商

  3.1.4 协调联动

  3.1.5 扁平管理

  3.2 监测预警

  3.2.1 事件监测

  3.2.2 预警发布

  3.2.3 预警行动

  4 应急保障

  4.1 信息保障

  4.2 医疗保障

  4.3 人员与技术保障

  4.4 物资与经费保障

  4.4.1 物资保障

  4.4.2 经费保障

  4.5 动员保障

  4.6 治安保障

  4.7 培训保障

  5 信息报告与评估

  5.1 信息报告

  5.1.1 信息来源

  5.1.2 报告主体和时限

  5.1.3 报告内容

  5.1.4 报告形式

  5.2 事件评估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级别

  6.2 分级响应

  6.3 响应措施

  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4.1 响应级别调整

  6.4.2 响应终止

  6.4.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6.5 信息发布

  7 后期处置

  7.1 恢复秩序

  7.2 责任调查

  7.3 奖惩

  7.3.1 表彰

  7.3.2 责任追究

  7.4 分析总结

  8 附则

  8.1 预案备案

  8.2 预案修订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食品安全事件应对积极有效,处置规范高效,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南昌市处置突发事件、舆情“三个一”工作机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及应对处置工作。家宴及家庭自制食品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属于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南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其他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处置。民航、铁路、水运等交通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处置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

  (3)坚持科学评估、有效应对。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监督检查和舆情监测,严密排查风险隐患,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1.5 食品安全事件定义

  根据《江西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名词术语解释:

  (1)食品安全事件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含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2)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含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3)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虽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但公众或媒体对食品行业或其某个产业、某个品种、某个企业已出现或可能出现负面舆情的事件。

  1.6 食品安全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事件按照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从低到高划分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较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四个级别。国家食品安全专项应急预案分级标准修订时从其新标准。

  1.6.1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99人以下(含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级层面采取应对措施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6.2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含2个)县(区)级行政区域,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对措施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6.3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省内2个以上(含2个)设区市行政区域,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造成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的;

  (4)在全省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对措施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5)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6.4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本省及周边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7 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权限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健、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件级别。

  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在国家和省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配合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由市食品安全办(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由事件发生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人民政府)成立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在未核定食品安全事件级别阶段,由事件发生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职能部门先行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市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领导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传达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和要求,组织有关队伍、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工作组负责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由市食安委主任担任总指挥;市食安委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食安办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卫健委主任及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等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以及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民宗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负责人组成。当事件涉及国外、港澳人员时,增加市政府外办(港澳办)负责人为成员;当事件涉及中国台湾地区人员时,增加市委台办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与市食安办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安办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任副主任。

  2.2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制订并组织实施应对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组织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相关应急处置部门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决策部署;检查督促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和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并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向省食安办报告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协调、保障指挥部开展信息发布工作。

  2.4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1。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设若干工作组开展处置。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开展工作,按职责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5.1 综合协调组:由市食安办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综合信息,上传下达,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5.2 事件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影响,认定性质,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处置措施方案或意见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可在事件发生地就地成立事件调查组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2.5.3 危害控制组: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追溯源头、追踪流向,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5.4 流调救治组:由市卫健委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做好流调溯源等工作,结合事件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医务力量制定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当受危害人员需进行转运救治时,提出医疗救护保障计划,由交通运输部门协调保障。

  2.5.5 检测评估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健委协助,组织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提出检测方案,实施相关检测,组织专家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分析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影响,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分析结果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有关部门。

  2.5.6 治安秩序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2.5.7 新闻舆论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配合,指导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等相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舆情处置工作,及时、主动、准确、权威发布信息。

  2.5.8 专家咨询组:由有关方面(从市应急处置专家库抽调)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处置工作及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5.9 善后处置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等部门参加,指导有关部门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事件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秩序。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食品药品、农产品、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指挥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其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本级食品安全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联防联控

  县(区)人民政府落实食品安全事件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组织实施工作,发挥市、县、乡级党政领导干部和村委(社区)干部分别包保A、B、C、D四级食品企业主体制度优势,抓好辖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区)食安办每年评估本年度食品安全事件情况,分析研判下一年度食品安全形势,作为本级党委、政府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3.1.1 信息归集

  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执法办案、专项行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上级交办、部门通报等发现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倾向性、突出性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分为产品风险、管理风险、舆情风险三大类,及时抄告本级食安办。

  3.1.2 隐患识别

  根据食品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报告、群众投诉举报等情况,开展隐患风险识别。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对于仅涉及本地个案或仅涉及本单位职责的隐患信息,应及时研判识别。对于涉及两个及以上成员单位的隐患信息,首发单位应及时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研判识别。对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隐患信息,由本级食安办组织综合研判识别。

  3.1.3 风险会商

  (1)定期会商。各级食安办采取多种方式,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本级食安委成员单位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会议。

  (2)紧急会商。经风险识别,获知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或有发生重大、紧急食品安全事件苗头时,各级食安办根据需要即时组织紧急会商、趋势分析和预警交流。

  (3)会商人员。定期会商和紧急会商时,根据需要可为食安委全体成员单位,也可为食安委部分成员单位。必要时可邀请企业包保干部、食品种植养殖者、生产经营者、专家,行业协会、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4)会商内容。通报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围绕风险信息,分析风险性质,确定风险点及其风险程度、可能发生的概率、事件发展趋势,提出预警、控制和纠正措施,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3.1.4 协调联动

  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会商确定的措施,依据属地职责、监管职责联合行动、协调联动。

  (1)产品风险排除。根据需要发布安全风险提示函或警示信息,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属于共性风险的安排部署专项整治,采取全域风险防控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风险程度较高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存在系统性、区域性或重大安全风险的,应及时报告省政府和国家相关部(委、局),并采取控制措施。

  (2)管理风险排除。制定整改方案、清单,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防范管理风险。

  (3)舆情风险排除。确定舆论引导、宣传方案,拟定发布稿源,明确目标媒体以及发布渠道、要求和方式,发布权威声音,并及时监督反馈宣传效果。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向公众澄清事实,加强正面引导,有效引导舆论,最大限度控制或消除不良影响。

  3.1.5 扁平管理

  坚持“以快制快、高效联动”的原则,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指挥体系在最短时间内启动“平急转换”模式。根据工作实际和现实需要,必要时可实行提级指挥、扁平化运行,实施上下级指挥体系与工作专班合并办公机制,市级决策、县级抓落实的高效决策指挥机制。

  3.2 监测预警

  3.2.1 事件监测

  建立食品安全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有关部门、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发挥明厨亮灶、智慧监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等系统在食品安全事件监测中的作用,提升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发改、卫健、公安、教育、人社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下级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完善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件监测防控体系;依据自身法定职责,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评估、舆情监测等工作,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并先行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网信部门要加强对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敏感信息的跟踪监测,及时通报相关监管(主管)部门。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新闻媒体、通信运营企业等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播报和转发监管(主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监管(主管)部门等应视情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对相关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传播不实信息,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

  (2)防范措施。依法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对可能造成人体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3)应急准备。相关地区和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保持通信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能够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4 应急保障

  4.1 信息保障

  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信息报告机制和制度,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件及时报告,信息及时收集和报送。

  指挥部和县(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工作平台应当与政府应急指挥平台联通,并确定参与部门和单位的通信方式;参与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应急专业队伍以及县(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明确带班领导和联络员,并保证24小时值守,通信全时畅通。

  4.2 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卫健、市场监管、发改、工信等部门要根据应急物资储备机制,按照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需求,及时为事发地区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卫生医疗设备。

  4.3 人员与技术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相关单位、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件处理。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核实、级别核定、事件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力量保障。

  4.4 物资与经费保障

  4.4.1 物资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物资供应。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

  4.4.2 经费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保障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4.5 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可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4.7 培训保障

  本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编制本系统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手册或指南,细化职责任务,明确工作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强化培训,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作业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家、企业、媒体、公众等开展风险交流活动,让群众及时了解真相,消除恐慌。

5 信息报告与评估

  5.1 信息报告

  5.1.1 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及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其他地区和部门通报的信息。

  5.1.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等一旦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隐患,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或越级上报,判明情况后再跟进补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告详情。

  (2)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按预定的应急方案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事件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健部门报告。

  (3)医疗机构发现其接诊的病人属于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和卫健部门报告。经确定为食品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每天还应向其所在地卫健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收治病人的有关诊疗信息。卫健部门每天将上述信息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4)有关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或举报,经初步核实后,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后续收集信息,也应及时通报。

  (5)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件,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6)上述条款的“立即”时限原则上是半小时以内。信息报送时限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5.1.3 报告内容

  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1)初报:主要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简要经过(死亡人数、重症人数、治愈人数,可能涉事食品、企业信息等)、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研判、事发单位名称、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2)续报: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续报可多次报送,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每天至少上报1次信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进展情况。

  (3)终报: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影响因素、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监管措施完善建议等,应在食品安全事件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5.1.4 报告形式

  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网络形式报告,后续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实无误,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原则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同步越级报告。

  5.2 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事件分析评估,初步核定事件级别。

  食品安全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6.2 分级响应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Ⅳ级响应,成立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情况。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Ⅲ级响应,成立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相关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协调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情况,必要时还应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核定为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由指挥部提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议,报省市场监管局,在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下,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3 响应措施

  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到达事件发生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根据对事件初步分析评估,确定事件等级和事件处置的主体。同时,依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按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

  (1)最先到达事件发生地的相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立即组织人员救治、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器)具、设备等,保护好事发现场,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2)卫健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件患者的救治。

  (3)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根据职责迅速开展现场调查、卫生学评价、危害因素调查与监测、现场抽检等工作,提交相关检测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事件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全力配合),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卫健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研判事件发展态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判定事件级别、制定事件调查方案和现场处置措施提供参考。

  (4)对于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与接诊病人医疗机构不在同一县(区)的,接诊病人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将人群流行病学调查、有关实验室检验等资料提交给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移交事件发生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确定为食品安全事件的,接诊病人的医疗机构每天还应向事件发生单位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收治病人有关诊断治疗信息。

  (5)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会同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对事件现场进行控制,依法封存事件相关食品及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器具,采集相关食品及原料、工具、器具、设备等进行检验。所采集的食品样品应送给事件发生地食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医院病例的标本由疾控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工具、器具、设备等应当予以解封;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开展立案调查工作。

  (6)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及原料,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对相关工具、器具、设备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事发单位进行洗消处理。

  (7)在开展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危害因素调查和实施现场控制措施时,市场监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当做到同步进行、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及时沟通,提高事件调查处置的工作效率。

  (8)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依法处理。

  (9)及时组织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监管部门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防控工作实际,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6.4.1 响应级别调整

  (1)级别提高

  当事件影响和危害进一步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程度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6.4.2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可以终止响应:

  (1)病患。食品安全事件病患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隐患。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6.4.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应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由应急指挥部报人民政府批准。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地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由应急指挥部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5 信息发布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在市食安办指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在省食安办、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指导下,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在省政府新闻办指导下,由省食安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发布信息的内容应当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发挥主流媒体作用,认真回应社会关切,组织专家解疑释惑,正确深度有效引导,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对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启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后,参与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编造、传播食品安全事件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后期处置

  7.1 恢复秩序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7.2 责任调查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市食安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调查,也可委托县区食安办组织责任调查。

  调查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主要查明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管(主管)部门、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责任。

  7.3 奖惩

  7.3.1 表彰

  对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7.3.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件重要信息影响事件处置或在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事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分析总结

  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评估影响,评价应急处置工作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报送总结报告。

8 附则

  8.1 预案备案

  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8.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相关单位发生重大变化的;

  (4)面临的风险或其他重要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7)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8)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预案演练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及时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洪府厅发〔2020〕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昌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南昌市食品安全事件分级、响应标准

           3.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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