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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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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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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洪府办发〔2024〕3号

颁布部门: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4-01-12生效日期:2024-02-12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5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月12日

南昌市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占道施工作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作业区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及公路,不包括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不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占道施工作业”,是指占用道路进行施工作业,影响交通安全,应当依法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施工作业工程。

  第四条  道路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占道施工作业行政许可,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主管部门作出占道施工作业行政许可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占道施工作业的交通组织方案、交通安全措施等内容的审查,建立隐患排查、研判预警、防范在先工作机制,定期将巡查发现的违法占道施工作业行为通报当地党政机关。
  公路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加强管辖范围内的施工作业项目及管养道路的安全管理,防范道路交通事故。

  第五条  需要在桥梁通道上架设管线的,应当先向道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道路主管部门征求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架设的管线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第六条  对水、电、气维修,市政设施巡查养护,广告设施拆装作业,道路设施拆装作业等24小时内可完成的占道施工作业项目,以及园林、环卫、洒水等常态占道施工作业项目,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安全、畅通、便民、高效的原则,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第七条  对于因应急处置、抢险等情况需要紧急施工作业的,相关单位可以先行占道实施抢修,同时通知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  经批准占道施工作业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和要求占用或者挖掘。需要调整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占道施工作业的,应优先采取修建临时便道等措施,提高施工作业点段、周围路网的通行能力,优先保障行人、非机动车、公交车、应急救援车辆通行。视情调整公交线路、站点的,应保障乘客上下车安全。

  第十条  经批准占道施工作业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能够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开挖边线应该切割;
  (二)施工作业区宜围挡作业,设置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施工作业标志灯或者反光围挡;
  (三)在施工作业区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作业单位、竣工日期、工程责任人、许可证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施工作业时,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作业设备和施工作业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行车安全的干扰;
  (五)施工作业材料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堆放,施工作业区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加强对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安全防范;
  (七)施工作业完毕,应当按照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回填密实,及时清洗现场,并书面告知道路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或施工作业单位在施工作业实施前应严格按照交通组织设计相关标准配套设置临时设施,在施工作业结束后撤除临时设施,恢复原有设施。临时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作业区宜按规范设置警示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应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配套设施;
  (二)施工作业区周边道路应设置施工预告标志、绕行标志和其他临时指路标志,引导车辆通行;
  (三)临时标志可附着在路灯杆或设置在支架上,设置在支架上的临时交通标志应放置于路外易见处,设置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同时应固定牢固,防止意外移动或掉落;
  (四)施工作业区宜设置锥形交通路标、护栏等隔离设施,分离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
  (五)在施工作业区及周边道路视情设置临时可移动信号灯、减速垄、停车或让行标志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保障交通安全;
  (六)在车行道内进行养护、维修等短时、移动作业的,应在作业区来车方向白天不少于五十米、夜间不少于一百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作业标志或者危险警告标志。

  第十二条  各级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督促建设或施工作业单位严格按照交通组织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按要求设置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因施工作业导致道路交通发生严重拥堵的,应服从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挥,及时恢复道路交通。

  第十四条  施工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标志服和安全帽,不得随意进出施工作业区,不得将施工作业机具和材料置于施工作业区外。

  第十五条  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应当使用统一标志。现场作业车应全程开启示警灯具,防撞缓冲作业车应打开防撞缓冲装置,视情启用声控预警系统。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各级道路主管部门建立市、县、乡三级巡查机制,通过天网视频监控、路面执法力量、群众举报等措施,常态化开展违法占道隐患排查整治。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予以纠正,责令整改,对违法占道施工作业的建设或施工作业单位依法开展约谈,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公开曝光。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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