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力度,发展绿色运输体系,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排放管理区域
(一)G70福银高速(南昌北枢纽至塔城互通)、G6021杭长高速(塔城互通至石鼻枢纽)、G6001南昌绕城高速(石鼻枢纽至南昌北枢纽)合围区域(不含上述道路及赣江新区直管区范围);
(二)南昌县G6021杭长高速(不含)、莲塘南大道(含)、京澳线(含)、溪山大道(含)、迎富大道(含)、金沙大道(含)合围区域;
(三)安义县外环路、凤凰西路、迎宾大道、龙安大道、潦河大桥、魁星路、G354国道合围区域(含上述道路);
(四)进贤县迎宾大道(含)、G320国道(含)、Y934乡道(含)、G60沪昆高速(不含)、李白段(含)、卓山路(含)、云桥南路(含)、进贤大道(含)、群力大道(含)、沪瑞线(含)合围区域。
二、管理措施
排放管理区域内:
(一)全天24小时限制排放黑烟的机动车行驶。
(二)全天24小时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
(三)禁止使用超过《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排气烟度限值标准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2025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阶段(含X排放阶段)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25年12月1日起,禁止使用国二排放阶段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有关规定
(一)本通告所指排放黑烟的机动车是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机动车。
(二)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平地机、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三)本市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信息登记,取得环保登记号码,并按照规范悬挂、张贴或者喷涂。排放管理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应当核验信息登记和排放检验情况,建立管理台账。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五)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的限制。
本通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4月19日发布的《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