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开发区)应急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贵阳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贵阳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第二条 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基准》。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裁量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五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违反不同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和《贵州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黔应急〔2019〕225号)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应急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立功表现是指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后,主动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衍生事故,主动救援被困、受伤人员,主动安抚伤亡人员家属、赔偿到位;协助行政机关处理其他违法人员等情形。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一条 当《基准》规定的不同阶次所对应的情节并存时,应当在趋重情节所对应的处罚阶次内处罚。
当从重处罚因素与从轻处罚因素并存时,原则上首先考虑从重因素,然后在从重基础上酌情从轻。
第十二条 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十三条 本《基准》中没有包含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行政处罚额度。
第十四条 本《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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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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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裁量基准 |
备注(关联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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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梯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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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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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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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由应急主管部门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第二款规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
情节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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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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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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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销售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 |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禁止销售摔炮、拉炮、砸炮、擦炮、打火纸、土火箭、地老鼠等经摩擦、撞击、挤压易燃、易爆和本市禁止燃放的其他品种、规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系列规定:(三)采购、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销售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或者零售点日常存储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应急主管部门依据《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应急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情节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至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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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单位处4万元以上至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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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单位处6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经营者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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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批发企业烟花爆竹存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仓库内违法行为) |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储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销售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或者零售点日常存储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应急主管部门依据《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应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存储的烟花爆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有1项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存储的烟花爆竹,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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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有2项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存储的烟花爆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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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有3项及以上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存储的烟花爆竹,处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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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存储烟花爆竹的(仓库外),或者批发企业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设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 |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记载的仓储设施和经营地址以外的地点储存烟花爆竹。《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批发企业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当设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周边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销售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或者零售点日常存储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应急主管部门依据《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应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存储的烟花爆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计算药量不足5kg的。(在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存储的烟花爆竹,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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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计算药量5kg以上不足10kg的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存储的烟花爆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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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计算药量10kg以上的,或者批发企业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设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存储的烟花爆竹,处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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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零售点日常存储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款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点储存的烟花爆每箱(件)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并不得超过下列数量:(一)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存放不超过50箱(件);(二)经营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存放不超过100箱(件)。《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系列规定:(四)零售点日常储存量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销售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或者零售点日常存储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应急主管部门依据《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应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情节较轻 |
超过核定日常储存量不足5%的,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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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超过核定日常储存量5%不足10%的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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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超过核定日常储存量超过10%的 |
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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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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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生产烟花爆竹 |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应急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 |
情节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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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10万。 |
责令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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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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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经应急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经应急主管部门许可; |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应急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 |
情节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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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10万。 |
责令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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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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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 |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规定地点,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至正月十五日,可以销售符合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除前款规定时间、地点外,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应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情节较轻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对于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情节较重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对于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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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对于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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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批发企业向无许可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向无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批发企业应当向经许可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向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应急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情节较轻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对于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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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对于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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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对于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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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采购、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采购、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应急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情节较轻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对于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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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对于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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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对于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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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零售点日常存储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系列规定:(四)零售点日常储存量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销售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或者零售点日常存储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应急主管部门依据《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应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情节较轻 |
超过核定日常储存量不足5%的,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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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超过核定日常储存量5%不足10%的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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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超过核定日常储存量超过10%的 |
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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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批发企业未统一配送零售网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 |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系列规定:(五)批发企业统一配送零售网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 |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应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零售烟花爆竹者到批发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或者批发企业未统一配送零售网点销售的烟花爆竹,涉及计算药量不足5kg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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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零售烟花爆竹者到批发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或者批发企业未统一配送零售网点销售的烟花爆竹,涉及计算药量5kg以上10kg以下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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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零售烟花爆竹者到批发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或者批发企业未统一配送零售网点销售的烟花爆竹,涉及计算药量10kg以上。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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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原件 |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系列规定:(六)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原件; |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应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发现有1次未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原件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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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发现有2次未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原件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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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发现有3次以上未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原件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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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储存烟花爆竹实物,所陈设的样品为有药样品 |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系列规定:(七)烟花爆竹批发场所不得储存烟花爆竹实物,所陈设的样品应当无药样品; |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应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存储的烟花爆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批发场所(展示)摆放有药样品,计算药量不足1kg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存储的烟花爆竹,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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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在批发场所(展示)摆放有药样品,计算药量1kg以上不足5kg的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存储的烟花爆竹,处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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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在批发场所(展示)摆放有药样品,计算药量5kg以上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存储的烟花爆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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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企业违反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当设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周边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批发企业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当设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周边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应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存储的烟花爆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计算药量不足5kg的。(在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存储的烟花爆竹,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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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计算药量5kg以上不足10kg的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存储的烟花爆竹,处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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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计算药量10kg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存储的烟花爆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