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筑应急发〔2024〕19号

颁布部门:贵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贵阳市应急管理局 贵阳市财政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8-26生效日期:2024-08-26

贵安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安委办、应急局、财政局(机构),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贵阳贵安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贵阳市应急管理局 贵阳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6日

贵阳贵安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9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贵阳市、贵安新区辖区内存在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实施办法。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对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第四条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办理、谁反馈”“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举报奖励对象应为实名举报人,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对第一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已被查处且结案或重大事故隐患已整改,被举报企业继续出现非法违法行为或同一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同一举报人向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分别举报同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二章 举报内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认定,结合贵阳贵安实际,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的;
  (二)私挖滥采、超层越界盗采,违规建设、边建设边生产,以采代建、以掘代采,隐蔽作业、逃避监管,以及从事各类非法违法小作坊、“黑窝点”的;
  (三)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五)未获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六)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七)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八)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或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九)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或使用应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十)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城镇燃气、长输油管道、金属冶炼、工贸、旅游景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各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级标准提供重大事故隐患具体情形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举报渠道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
  (一)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
  (二)贵阳贵安“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打非治违”专线;
  (三)贵州省政务服务网;
  (四)“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
  (五)其他安全生产举报渠道。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九条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事项按照受理、初步核查、调查处理、兑现奖励、存档备案(统计)等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条接到举报事项的单位要及时处理举报事宜,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受理核查,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及时告知举报人,并自接到举报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事项,除举报人要求出具纸质告知书外,受理(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并做好登记。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举报材料和内容需要补充的,可以要求举报人进行补充。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要对收到的举报事项真实性进行现场初步核实,主要对被举报单位、举报事项、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等内容进行核实。
  初步核查原则上应在受理后1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核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自核查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承办(受理)单位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核查属实的,承办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及时告知举报人。
  各级安委办接到举报的,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接到转办交办的单位应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四条  上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核查,下级部门核查结果应及时报上级部门。
  对举报事项存在职责交叉或需要多部门共同核查的,应由同级安委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处理。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要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对情况紧急,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迫危险的举报事项,承办单位要立即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防范事故发生;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及时按有关程序依法开展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对核查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举报事项,自行政处罚结案之日起60日内,由承办机构根据本办法举报奖励标准对举报人员兑现奖励。

  第十七条举报人接到奖励兑现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持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由承办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八条  举报事项办理结束后,承办单位负责将举报记录、核查或调查报告、证据材料、处理结果、反馈情况等进行整理、归档。市级部门及各地应每半年对安全生产举报件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和汇总。

  第十九条  由12345等平台受理的,受理平台要对照市级部门或属地县级部门职责范围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承办,受理平台关于受理、核查处理、回复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二十条经调查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举报事项,由市级部门承办或者市安委办交办转办的,由市应急管理局按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重大事故隐患的,立案调查后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单项最高罚款金额(不含没收财物、没收非法所得等)的15%标准给予奖励,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重大事故隐患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核查属实的,奖励奖金上浮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举报奖励事项有交叉时,按照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接到举报时该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已被相关部门责令整改、或立案尚未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已依法调查处理的;
  (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举报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授意有关人员举报的;
  (四)匿名举报的;
  (五)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六)重复举报的;
  (七)其他不宜奖励的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应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及时或有效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举报才可纳入奖励范围,不得以举报代替应依法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贵安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受理(承办)举报事项,由各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调查处理中,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办(受理)单位应及时处理举报事宜,情况紧急的,应立即采取措施防范事故隐患。因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挪用、侵吞、非法占用举报奖励资金的。

  第二十九条 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还可以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应急管理局、贵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应急发〔2022〕7号)、原《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安全生产领域举报事项处理奖励操作细则〉的通知》(筑应急发〔2022〕14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以《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为准。


同地区相关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贵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贵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阳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南明河保护规定
贵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贵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贵阳贵安“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关于发布《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通则(2024年版)》的公告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漳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关于发布《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通则(2024年版)》的公告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建系统城镇燃气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随瓶安检”工作的通告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林业碳普惠方法学(2024年试行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