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促进核技术利用在本市的健康发展,规范指导核技术利用单位对符合要求的放射性废物实施豁免、解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分类》(原环保部、工信部、国防科工局 2017年第65号公告)《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最小化》(核安全导则HAD401/11-2020)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放射性废物豁免及解控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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