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管理,巩固和提升试点工作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试点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通知》要求,我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顺延至2025年12月31日。各地要结合前期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科学评估辖区内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需求,合理确定试点单位数量和布局。鼓励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整合资源,减少同质化无序竞争。鼓励创新试点举措,解决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难等问题。尚未开展试点的地市,可因地制宜结合“无废城市”建设一并谋划推进试点工作,并将实施方案报我厅备案。
二、持续提升试点水平。要督促试点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有关要求,做好危险废物包装、贮存等工作,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加强信息化管理,每月15日和每年1月底前通过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报告上月度和上年度试点情况。鼓励试点单位在厂区出入口、贮存场所等关键点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联网。建立健全试点单位评估体系,将服务产废量10吨以下小微企业数量或比例(含延伸管家服务)、省内就近转移利用处置情况、落实入厂分析检测制度等纳入评估体系。定期开展试点单位评估,向社会公开评估情况,强化评估结果运用。
三、强化试点单位监管。要将试点单位作为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加强监管,重点关注涉及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废弃危险化学品,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等危险特性废物的试点单位,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强化执法监督,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处理,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交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总结试点经验。要及时总结辖区内试点工作情况,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试点经验和模式。请开展试点的地市于2024年12月底和2025年12月底前向我厅(固体处)报送年度试点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我厅将推动试点地市之间的交流,及时向全省推广试点经验。